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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305-0003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黄XX不服旌阳镇政府林地权属争议确权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6 发布日期: 2023-05-26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305-0003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黄XX不服旌阳镇政府林地权属争议确权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26
发布日期: 2023-05-26
黄XX不服旌阳镇政府林地权属争议确权案
发布时间:2023-05-26 15:45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基本案情】

案涉土地现位于旌阳镇宏地望府小区内,东至小区东面挡土墙,南至梓阳学校北围墙,西至梓阳学校篮球场西边钢丝围墙一线,北至小区西北角楼房北墙一线。申请人黄XX主张案涉土地开发前的四至为东至登家村民组,南至登家村民组水田,西至团结村民组山场,北至山顶,面积约50亩,地名根山。1962年初他家开垦种植芝麻、黄豆、玉米等。1964年分两次栽种900棵杉木、松树。2020年5月第三人瑞市社区居委会在未经其同意,擅自将林地南边部分山场约20亩砍毁。2021年10月25日其向被申请人旌阳镇政府提出申请,请求裁决与第三人之间的根山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被申请人旌阳镇政府认为申请人黄XX系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中心组村民,请求确权的林地位于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下市村民组,名为“公山”,瑞市社区下市村民组持有林政字第82号旌德县山权所有证,对该“公山”享有林权。2011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1)573号《关于旌德县2011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公山”予以征收并用于城镇建设。其后,“公山”已依法征收为国有,相关土地安置补偿工作已结束。因“公山”已被征收为国有,不再是农村集体林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其与第三人瑞市社区居委会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并确认其在“公山”有林地使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申请人的确权申请。申请人不服该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旌阳镇政府张冠李戴,将其主张的根山林木林地与下市村民组的公山林木林地相混淆,作出与本案毫无关联的错误裁决,复议至本机关。

【裁判理由】

复议机关认为:案涉土地分别于2011、2013、2016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范围内的林地于2019年经安徽省林业局审批),由旌德县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2019年11月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宏地望府小区。瑞市社区登高村民组持有的安徽省旌德县山林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73号)记载:(庄屋山)西至社员自留地;瑞市社区下市村民组持有的安徽省旌德县山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82号)记载:(公山)南至登高队田坎;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对旌德县退耕还林征占用调整作业设计的批复》(林造〔2018〕46号),同意调整旌德县瑞市社区登高村民组琵琶形退耕还林32.6亩,安徽省林业局皖林地审〔2019〕169号文件,同意建设项目使用林地2.6502公顷(即39.753亩);城东征地登高组征地分户图显示,案涉土地发包时大部分是水田,仅有少量旱地和水塘。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案涉土地地名琵琶形,原为瑞市社区登高村民组集体耕地,2002年退耕还林后部分成为林地。该土地不是申请人黄XX所称的根山,1960年代也不是林地,不属于申请人所在的瑞市社区中心村民组所有,第三人瑞市社区也不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且已征收为国有土地,不再是农村集体土地,申请人黄XX与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典型意义】

土地权属争议多数属于历史遗留、久拖未决的“疑难杂症”,时间跨度长,证据收集难度大,原始资料不完整甚至缺失。而且土地权属争议往往涉及利益较大,当事人常常对立情绪激烈,协商调处可能性小,处理工作难度大。土地纠纷案件的处理要善于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抓住矛盾的焦点,广泛收集有关土地的性质、利用现状、权属历史变动等资料,然后根据争议双方所持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妥善解决方案,做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本案中,案涉土地的性质是集体林地地还是国有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前后的四至面积,“四固定”和退耕还林政策等,需作全面的调查取证,深入细致的分析,在现场参照物灭失的情况下合理运用推定的方法,查清土地现状的变化情况。最后根据客观事实对照当前的政策法规,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