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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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305-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3〕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1 发布日期: 2023-05-11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305-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3〕3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5-11
发布日期: 2023-05-1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3〕3号
发布时间:2023-05-11 09:39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罚〔20233

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5872481275

法定代表人:徐水根

地址: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蔡家桥镇凡村姚家村民组(纸箱厂后)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单位新建设的再生沥青回收利用生产线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生产设备已安装,基础建设已完成,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你单位厂区物料大棚外存在部分石子、石粉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负责人王琪的身份;

2.2023年3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年3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验收意见复印件9页,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1份,再生沥青回收利用生产线设备拆装协议1份,2023年3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新建的再生沥青回收利用生产线执法照片2张,证明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新建的再生沥青回收利用生产线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3.2023年3月1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物料大棚外存在部分石子、石粉等物料露天堆放执法照片3张,证明宣城市畅达沥青有限公司物料大棚外部分石子、石粉等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行政文书送达地址的情况;

5.2023年3月23日《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宣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告知《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文件中规定的免罚条款;

6..2023年3月27日安徽东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皖东评(2023)006号)1份,证明你单位再生沥青回收利用生产线总投资额为50.5720万元;

7.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饶康、黄泽健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局于2023年41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皖宣环(旌)罚告〔2023〕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五日内要求听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元,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玖仟元,共处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叁佰(253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名:宣城市财政局

   号:187202445152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宣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宣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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