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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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304-00063 组配分类: 旅游安全应急处置信息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6 发布日期: 2023-04-26
索引号: 11341730566367047C/202304-00063
组配分类: 旅游安全应急处置信息
发布机构: 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
名称: 旌德县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4-26
发布日期: 2023-04-26
旌德县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3-04-26 15:39 来源:旌德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1.1.1 为提高旅游行业保障旅游安全和处置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能力,高效、有序地处置旅游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旅游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广大游客的生命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1.2 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旅行社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安徽省旅游条例》《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徽省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1.2.1 本预案适用于旌德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以及由我县旅游经营者组团赴其他市、省(区、市)、港澳地区、国外旅游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的应对和处置工作。

1.2.2 突发公共事件的范围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导致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水旱等气象灾害;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巨大交通运输事故;其他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等。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重大游客伤亡事件,包括:突发性重大传染性疾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等。

(3)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特指发生重大涉外旅游突发事件、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事故、旅游场所发生的或针对旅游团队的恐怖袭击。包括:发生港澳台和国外游客死亡事件,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由于游客拥挤、火灾、建筑物倒塌等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纵火、爆炸和暴力袭击等恐怖袭击。

1.3 基本原则

1.3.1 以人为本。在处理旅游突发公共事件中以保障旅游者生命安全为根本目的,尽一切可能为旅游者提供救援、救助。

1.3.2 属地救护。在本地县政府领导下,运用一切力量,迅速采取措施,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1.3.3 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有关事件的救援报告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部门报告,或边救援边报告,并及时处理和做好有关的善后工作。

1.3.4 分级负责。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等级,逐级处置,确保事件处理及时、有效。

1.4 事件分级

按照旅游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影响,根据《旅游安全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令第41号)规定,旅游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或者重伤100人以上。

(2)旅游者500人以上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特别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威胁的事件。

1.4.2 重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旅游者200人以上、5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的事件。

1.4.3 较大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 旅游者50人以上、20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大影响。

(3) 其他在境内外产生较大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威胁的事件。

1.4.4 一般突发事件

(1)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死亡(含失踪)3人以下或者重伤10人以下。

(2)旅游者50人以下滞留超过24小时,并对当地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一定影响。

(3)其他在境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并对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一定威胁的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2.1 领导机构

县文旅局成立旅游安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组。负责研究重、特大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负责协调指导涉及全县、跨地区发生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相关处置工作,以及涉及县直有关部门参加的重大旅游突发事件的处置、调查工作;指导和督促县属旅游经营单位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有权决定本预案的启动和终止;总结全县年度旅游突发事件应对评估工作。

2.2 旅游经营单位

各旅游经营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制定和修订本单位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预警体系,配备专、兼职人员,监测有关旅游突发事件。接到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及相关单位报告,同时采取适当措施,组织旅游团队开展自救等工作。处理结束后,应及时撰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 预警

3.1 预警提示发布

3.1.1  旌德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告信息,以及本县涉及旅游安全的有关实际情况,适时通过媒体发布本地区相关旅游警告、警示,并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

3.1.2  旌德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经报县政府批准,按照应急预警发布有关程序及时向全县发出相关的旅游警告或者禁止令。

3.2 预警提示管理

3.2.1 旅游突发事件预警风险提示信息发布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风险提示信息跟踪反馈,并及时通知所属区域的相关旅游经营单位,保持联络畅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3.2.2 有关旅行社应根据预警风险提示信息,对旅游目的地风险进行认真分析研判,决定是否组团前往,并及时将决定上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3.3 预警提示解除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解除预警信息,及时向旅游经营单位通报并解除预警提示。

4 旅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1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旅游突发事件

4.1.1 突发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旅游突发事件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时,涉及的旅游经营者应立即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旅游者,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积极参与救援。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导游、旅游者、旅行社、旅游区(点)等旅游经营者的报告后,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提供紧急救援,并立即将情况报告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及时向组团旅行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情况,处理有关事宜。

(3)县文旅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县人民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4.1.2 突发重大食物中毒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时,旅游经营者及现场人员应立即与当地卫生医疗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救助,同时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协助卫生等部门检查旅游经营者活动和用餐场所,查明毒源,采取相应救援措施。

3)县文旅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上报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县政府。

4.1.3 突发重大传染性疫情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发现疑似重大传染性疫情时,旅游经营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报告,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安排,同时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供旅游者的详细情况。

(2)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者住宿旅游饭店的消毒防疫工作,以及旅游者的安抚、宣传工作。

(3)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就地隔离观察的决定,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旅游经营者安排好旅游者的食宿并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同时向县文旅局报告,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组团社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4)经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正式确诊为传染病病例后,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消毒防疫工作;同时向旅游者途经地区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以便配合有关部门及时采取相应防疫措施。

(5)县文旅局在接到相关报告后,要主动了解、核实有关信息,及时协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防疫工作,并及时上报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府。

4.1.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1)在大型旅游节庆活动中发生旅游突发事件,由活动主办部门按照活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有关部门维持现场秩序,疏导人群,提供救援,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2)发生纵火、爆炸、暴力袭击等恐怖袭击事件,旅游经营者及其他现场人员要立即拨打110”、“119”、“120”向相关部门报警,配合相关单位做好游客应急疏散、抢险救护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事件有关情况。

(3)港澳台和外国旅游者发生伤亡事件,旅游经营者除积极采取救援外,还应注意核查伤亡人员的旅游团名称、国籍、性别、证件号码以及在境内外的保险情况,报请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市政府,或通过有关渠道,及时通知港澳台地区域有关国家的急救组织,请求配合处理有关救援和安抚事项。

4.2 我县行政区域之外发生的涉及我县的旅游突发事件

我县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在宣城市行政区域外旅游时发生突发事件时,旅游团队的领队、导游要及时向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组团社。组团社接报后要及时报告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向县文旅局报告。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与事发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及时了解掌握事件动态、人员伤亡情况等有关信息。必要时派出工作组配合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善后事宜。

4.3  境外发生涉及我市的旅游突发事件

4.2.1 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发生突发事件时,旅行社领队应及时向当地警方、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旅行社负责人报告。

4.2.2 接受中国驻当地使领馆或者政府派出机构的领导和帮助,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5 分级响应

5.1  发生重大 (I级)、较大(Ⅱ级)突发事件时,旌德县文旅局立即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上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旌德县文旅局在市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单位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5.2  发生一般(Ⅲ级)以下突发事件由旌德县文旅局决定启动本旅游应急预案,在县政府领导下,参与和协调相关部门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 信息报送

6.1 信息报送责任

6.1.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涉事旅游经营单位的现场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6.1.2 旅游突发事件信息接报后,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旅游行政管理报告。

6.2 信息报送时间

6.2.1 一般以上旅游突发事件,县旅游行政管理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市旅游应急办报告,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旅游突发事件,并在30分钟内以书面形式向同级人民政府、市旅游应急办报告。

6.2.2 市旅游应急办接到报告后,对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30分钟内电话向市政府和省旅游行政管理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重大特大突发事件信息15分钟内电话报告、30分钟内书面报告。

6.2.3 对旅游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或者可能演化成为重大以上的旅游突发事件,不受发生事件分级标准的限制,各旅游行政管理和旅游经营单位应立即上报市旅游应急办、同级人民政府。

6.3 报告内容

6.3.1 首报内容:事发时间、地点、初步情况、范围、性质、影响情况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接待单位、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单位、报告人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信息来源、时间、地点、等内容。

6.3.2 续报内容:人员伤亡情况及人员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团名、证件号码;处理进展情况、原因分析;有关方面的反映和要求;事态发展和善后处置情况及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的事项。

7 后期处置

7.1 善后工作

7.1.1 旅游行政管理应根据旅游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7.1.2 事发地旅游行政管理应协助旅游者办理或出具相关证明,并督促相关单位按法定标准赔付。

7.1.3 旅游经营单位应与旅游者家属联系,协助做好旅游者遇难人员的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家属接待、伤亡人员的赔偿(理赔)、抚慰、抚恤等工作。 

7.2 保险理赔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旅游经营单位应负责与保险机构联系,协助做好旅游伤亡人员的保险理赔工作。

7.3 调查评估

7.3.1 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会同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关单位了解旅游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在60天内将调查评估报告报市旅游应急办。

7.3.2 调查评估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突发事件原因分析、背景分析、处置过程分析、处置效果分析、责任分析。

8 信息发布

对旅游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实行审核制。重大突发事件的信息要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府指定部门或县文旅局统一发布;重大以下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9 应急保障

9.1 队伍保障

旅游经营单位应建立旅游应急救援队伍,及时对旅游突发事件开展先期处置。

9.2 交通保障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应与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用车。

9.3 经费保障

9.3.1 旅游经营单位应制定应急资金保障措施、使用办法和管理、监督制度,在统筹兼顾各项支出时,应优先保证应急经费的支出。

9.3.2 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9.4 通信保障

9.4.1 旅游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旅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加强值守工作,保持值班电话畅通。

9.4.2 旅游经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手机应24小时开机,保持通信畅通。

10 宣传培训和演练

10.1 宣传教育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和旅游经营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主动开展旅游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公布本地区旅游应急救援电话号码。

10.2 培训演练

10.2.1 培训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旅游经营单位应有健全的旅游应急管理与应急技能培训制度,定期对负有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职责的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旅游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和程序,掌握必要的应急措施。

10.2.2 演练

(1)旅游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开展演练,提高旅游服务人员的应急知识和技能,提高现场处置旅游突发事件能力,不断完善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

(2)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年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应不少于1次;旅游经营单位每年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处置方案的演练应不少于2次。开展的演练应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旅游应急预案。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