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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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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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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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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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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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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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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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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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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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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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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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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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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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方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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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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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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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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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截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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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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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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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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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康健便民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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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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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RLB9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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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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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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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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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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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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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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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12盒蚁力神(19800*10粒)、3盒黄金伟哥(19800*10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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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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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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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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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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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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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性福成人用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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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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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6000997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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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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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0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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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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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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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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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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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5瓶药王谷虫草雪莲(9800*10粒)、2大盒和1中盒香港大大冬虫夏草(1大盒内8中盒、1中盒内9小盒*2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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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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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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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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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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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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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依云阁保健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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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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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N2GB5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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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金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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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0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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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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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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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六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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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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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12盒蚁力神(19800*10粒)、3盒黄金伟哥(19800*10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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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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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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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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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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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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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门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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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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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Y60201034182517D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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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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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058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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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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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劣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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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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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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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有效期黄体酮注射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33020828;产品规格1ml:20mg10支装;保质期至2022年11月;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3日;生产批号191205;生产单位:浙江仙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数量2盒装共计9支(已先行没收);2、处涉案药品货值金额(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5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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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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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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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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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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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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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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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旌阳镇霞溪村卫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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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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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34182500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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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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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06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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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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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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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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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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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1瓶氢氯噻嗪片(批号D200204,生产日期20200227,有效期至20230226,生产厂家:云鹏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规格25mg×100片,国药准字H14020796,开瓶使用剩余23片);一次性使用换药包11包(批号V01004123,生产日期2020年10月4日,使用期限二年,生产厂家:河南省安邦卫材有限公司)(已先行没收)。2、罚款计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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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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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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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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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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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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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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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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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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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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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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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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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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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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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1538元。
2、罚款人民币15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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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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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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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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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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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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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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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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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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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旅游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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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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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17305675193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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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小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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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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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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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许可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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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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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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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57586.83元。
2、罚款人民币57586.8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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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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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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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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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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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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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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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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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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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旌阳镇北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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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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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341825008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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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兴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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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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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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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及经营过期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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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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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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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有效期及过期水仙风油精(生产日期:2020.03.09,有效期至:2023.02,规格型号:3毫升)数量11盒、野虎清凉油(生产日期:20200320,有效期至:2023.02,规格型号:每盒3克)数量11盒、海氏海诺压敏胶带(生产日期:2020/01/02,有效期:三年,规格型号:易撕1卷/盒)数量6盒;
罚款人民币40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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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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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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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后到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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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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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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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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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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