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 宣城市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激励和督促各地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属地职责,加强水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中央和省有关生态环境补偿制度改革的意见、《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皖环发〔2022〕19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超标、谁赔付,谁保护、谁受益”的原则,在全市建立以横向补偿为主、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将省定的地表水补偿断面和市域重点跨界地表水断面列入补偿范围。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补偿断面的设置和水质监测相关工作。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以省政府下达的断面责任和水质目标为准。
新安江流域等已建立和今后另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地表水断面,不再重复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各地每年年初向市政府缴纳本年度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保证金,具体金额和缴纳时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各地上年度地表水环境质量另行发文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污染赔付金和生态补偿金的转移支付工作。资金管理按《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地表水国控断面的水质监测数据和水质类别以生态环境部下达的监测结果为准;其它断面按照断面属性,以省生态环境厅或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的监测结果和水质类别为准。
第五条 生态补偿或污染赔付责任,由水质断面责任属性确定。省级补偿断面由责任地方与市政府之间进行生态补偿,市级补偿断面由上、下游责任地方之间进行生态补偿;分属2个及以上责任地方的断面,生态补偿金额平均分配。
第六条 根据生态补偿断面年度水质目标,生态补偿金额和污染赔付金额采取差异化的核算方法。pH值、溶解氧、氟化物导致的水质类别恶化不纳入补偿范围。
第七条 省级生态补偿断面的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核算执行《安徽省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八条 市级生态补偿断面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核算方法如下:
(一)市级生态补偿金按照断面水质目标分类核算:
1、水质目标为Ⅱ类的断面。
当月度水质优于年度目标1个类别的,由下游责任地方给予生态补偿金10万元。
当水质年均值达到或优于Ⅱ类的,由下游责任地方于年度清缴时,以每个断面50万元的标准,对上游责任地方给予生态补偿。
2、水质目标为Ⅲ类的断面。
水月度水质优于Ⅲ类一个类别的,由下游责任地方给予生态补偿金10万元;优于Ⅲ类两个类别的,由下游责任地方给予生态补偿金20万元。
当水质年均值达到Ⅲ类或优于Ⅲ类一个类别的,由下游责任地方于年度清缴时,以每个断面50万元的标准,对上游责任地方给予生态补偿;水质年均值优于Ⅲ类两个类别的,由下游责任地方于年度清缴时,以每个断面100万元的标准,对上游责任地方给予生态补偿。
(二)市级生态补偿断面污染赔付金核算方法如下:
当月度水质类别恶化为Ⅳ类、V类、劣V类的,由上游责任地方对下游责任地方进污染赔付,相应的污染赔付金标准分别为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当上游入境断面及下游出境断面水质均超标的,最终污染赔付金额应乘以相应的水质超标影响系数。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影响系数计算公式如下:
k=1/{1+(C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Cio上游断面}
式中:k——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影响系数(以最大超标因子的影响系数计);
C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水质超标因子浓度值;
Cio上游断面——上游入境断面相应指标的目标值。
第九条 年度水质类别为劣V类、未达到年度水质目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的断面,当年不予发放生态补偿金,污染赔付金正常收缴。突发环境事件等级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确定。
第十条 遇重大以上水旱、气象、地震、地质等自然灾害,或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直接导致考核断面超标的,或因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染治理设施、畜禽养殖粪污治理设施、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受到自然灾害严重破坏等造成无法达标排放导致断面超标的,有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暂停影响期间补偿核算。
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按月度、年度计算各补偿断面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付金额,会同市财政局通报各地,并向社会公布。市财政按年度通过结算、直接收缴或支付等方式,对断面的生态补偿金和污染赔付金进行清算。
第十二条 各地对通报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收到通报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复核申请。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
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工作上、下游地区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协调、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辖区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8〕109号)同时废止。
附表:宣城市地表水省级生态补偿断面表
宣城市地表水市级生态补偿断面表
附表:
宣城市地表水省级生态补偿断面表
序号
|
责任
地方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断面属性
|
2025年
水质目标
|
补偿责任
|
1
|
宣州区
|
玉山取水口上游
|
水阳江
|
国控、省考核
|
Ⅱ
|
宣州区与省级专项资金
|
2
|
管家渡
|
水阳江
|
国控、省考核、宣马交界
|
Ⅱ
|
宣州区与省级专项资金
|
3
|
水碧桥
|
水阳江
|
国控、省考核、皖苏交界
|
Ⅲ
|
宣州区与省级专项资金
|
4-1
|
宣芜交界
|
周寒河
|
国控、省考核、宣芜交界
|
Ⅲ
|
宣州区与省级专项资金
|
5-1
|
南漪湖西湖湖心
|
南漪湖
|
国控、省考核
|
Ⅲ
|
宣州区与省级专项资金
|
5-2
|
郎溪县
|
南漪湖东湖湖心
|
南漪湖
|
国控、省考核
|
Ⅲ
|
郎溪县与省级专项资金
|
6
|
殷桥
|
梅溧河
|
国控、省考核、出省界
|
Ⅲ
|
郎溪县与省级专项资金
|
7
|
广德市
|
狮子口
|
无量溪河
|
国控、省考核
|
Ⅲ
|
广德市与省级专项资金
|
8
|
东村桥
|
泗安河
|
国控、省考核、皖浙交界
|
Ⅱ
|
广德市与省级专项资金
|
9
|
梨园口
|
新郎川河
|
国控、省考核、广郎交界
|
Ⅱ
|
广德市与省级专项资金
|
10
|
宁国市
|
坞村
|
东津河
|
国控、省考核
|
Ⅱ
|
宁国市与省级专项资金
|
11
|
汪溪
|
水阳江
|
国控、省考核
|
Ⅲ
|
宁国市与省级专项资金
|
12
|
泾县
|
泾南交界
|
青弋江
|
国控、省考核、宣芜交界
|
Ⅱ
|
泾县与省级专项资金
|
13
|
绩溪县
|
柏山
|
西津河
|
国控、省考核、绩宁交界
|
Ⅱ
|
绩溪县与省级专项资金
|
14
|
新管
|
扬之河
|
国控、省考核,宣黄交界
|
Ⅱ
|
绩溪县与省级专项资金
|
15
|
旌德县
|
旌泾交界
|
徽水河
|
国控、省考核、旌泾交界
|
Ⅱ
|
旌德县与省级专项资金
|
16
|
南元桥
|
玉水河
|
国控、省考核、宣黄交界
|
Ⅱ
|
旌德县与省级专项资金
|
4-2
|
市经开区
|
宣芜交界
|
周寒河
|
国控、省考核、宣芜交界
|
Ⅲ
|
市经开区与省级专项资金
|
宣城市地表水市级生态补偿断面表
序号
|
责任地方
|
断面名称
|
所在水体
|
断面属性
|
2025年
水质目标
|
补偿责任
|
1
|
郎溪县
|
老屋场
|
长溪河
|
市控、郎宣跨界
|
Ⅲ
|
郎溪县与宣州区
|
2
|
百车口
|
郎川河
|
省控、市考核、郎宣跨界
|
Ⅲ
|
郎溪县与宣州区
|
3
|
新法村
|
新郎川河
|
市控、市考核、郎宣跨界
|
Ⅱ
|
郎溪县与宣州区
|
4
|
宁国市
|
钟鼓滩
|
水阳江
|
市控、市考核、宁宣跨界
|
Ⅱ
|
宁国市与宣州区
|
5
|
绩溪县
|
版书分界山
|
徽水河
|
市控、市考核、绩旌跨界
|
Ⅱ
|
绩溪县与旌德县
|
6
|
隐塘桥
|
白沙河
|
市控、市考核、绩旌断面
|
Ⅱ
|
绩溪县与旌德县
|
7
|
旌德县
|
滑渡
|
浣溪河
|
市控、市考核、旌宁跨界
|
Ⅱ
|
旌德县与宁国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