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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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303-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2023年3月第2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0 发布日期: 2023-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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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林业局2023年3月第2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3-10
发布日期: 2023-03-10
旌德县林业局2023年3月第2周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3-03-10 11:29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日期 行政相对人名称 证件类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3月10日 潘明生 身份证  旌林罚决字[2023]第002号 擅自野外用火 经依法查明,潘明生于2023年1月31日14:30分左右,未经批准擅自到白地镇汪村村郑庄七亩塘处点火焚烧玉米秸秆,造成失火。经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鉴定,过火总面积为30141平方米,其中非林地2860平方米,林地27281平方米;林地中有林地面积(乔木林)16566平方米,一般灌木林10715平方米。 《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第四十四条
3月10日 杨林武 身份证  旌林罚决字[2023]第003号 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依法查明,杨林武于2022年12月,与安徽罗邦石材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为该公司完成位于兴隆镇大礼村前山岗处用地土地平整和土方挖运,为了方便施工,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在该处扩大范围占用林地修建进场便道,改变林地用途。经泾县森友林业开发有限公司鉴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859平方米,为商品林地乔木林地456平方米,其他迹地1403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