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MB151293XX/202212-0000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医保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30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索引号: | 11341730MB151293XX/202212-00003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医疗保障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医保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30 |
发布日期: | 2022-12-30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信息 |
1 |
参保单位(人员)参保信息查询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医保发〔2020〕18号)附件《全国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第9子项。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 |
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办理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宣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原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4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补偿 |
1.《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统筹补偿指导方案》(2018版)全文。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5 |
城乡居民慢性病和特种疾病鉴定 |
《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及特种疾病鉴定程序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卫农〔2008〕93号):各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成立慢性病或特种疾病鉴定委员会,市级统筹的市由市卫生主管部门成立鉴定委员会,负责辖区参合农民慢性病与特种疾病的鉴定工作。鉴定人员应从具有与该病种相关临床专科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务人员中选定。 第二条:鉴定申请与受理申请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需提交以下资料:(1)参合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慢性病与特种疾病鉴定申请表;(3)近一年来与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诊治有关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病种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单和病历资料。患多种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同时申报鉴定的,需提交多种疾病近一年来诊治的上述资料。参合农民患以上慢性病或特种疾病在鉴定之前急需住院救治的,可先行救治,享受住院补偿待遇。病情缓解后补办鉴定手续,按规定享受慢性病与特种疾病补偿待遇。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6 |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办〔2007〕10号)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范围、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二)统筹层次。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以市、县(市)为统筹单位,设区的市原则上在全市区范围内实行统筹。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7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发改社会〔2012〕1012号)第二条第十一款:实行届时结算。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8 |
城乡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二十九条 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9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服务 |
定点医疗机构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将《定点医疗机构统筹基金结算申请表》,医疗费用清单等有关单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0 |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办理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全文。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1 |
出具医疗保险信息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2 |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算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3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4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信息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5 |
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6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就医服务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二、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实行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7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门诊特殊(慢性)病种鉴定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8 |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19 |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0 |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就医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1 |
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实施 |
1.安徽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一、坚决落实补助政策,确保住院分娩实施到位...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安徽省境内公安机关登记在册,持有“农业人口”户口的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实施补助,标准为每一孕产妇不低于300元。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2 |
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办理 |
1.《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生育津贴;(二)生育医疗费用;(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产假期间生育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有关费用。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3 |
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申领服务 |
《关于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皖人社发〔2011〕35号)第七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住院分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4个月生育当月失业保险金标准70%的生育补助费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4 |
退休人员终身医保一次性补缴 |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 市财政局宣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应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原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5 |
县级及以下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二十四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经营者公布。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6 |
医保办理服务 |
1.关于印发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皖政〔1999〕27号):(七)医疗保险费的支付 要规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分开管理,不得互相挤占。个人帐户主要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以用于支付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及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时个人须自付的部分。统筹基金主要支付大病、大额或住院时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以外的医疗费用。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7 |
医疗、生育保险费用银行批量代发 |
《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2010〕30号):区县级以上经办机构在支付和报销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时,要采取银行存折、银行卡或社会保障卡等形式,一律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8 |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办理 |
1.《安徽省实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皖政﹝1999﹞27号):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驻肥的中央和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合肥市同一政策,分块运作。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29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 |
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退服务工作。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0 |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1 |
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议药品经营单位服务管理 |
1.《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2 |
医药机构申报定点协议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3 |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问题协调服务 |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异地就医管理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20号):各级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信息共享管理,逐步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明晰、流程统一的异地就医业务协同管理体系。省内业务协同机制待全省医保信息平台建成后,参照实施。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4 |
用于医保报销的医院等级证明出具 |
根据报销群众实际需要。 |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35 |
医疗救助资金给付 |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若干举措》(皖政办〔2022〕6号)。 |
县医疗保障局 |
主动服务类 |
36 |
重点救助对象医疗救助标准公布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
县医疗保障局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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