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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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302-0008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3〕 1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01 发布日期: 2023-02-01
索引号: 11341700MB17572594/202302-00080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3〕 1 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2-01
发布日期: 2023-02-01
宣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宣环(旌)罚〔2023〕 1 号
发布时间:2023-02-01 11:02 来源:旌德县生态环境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绿创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534869308XX

法定代表人:罗兴华

地址:宣城市旌德县蔡家桥镇汤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10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砂石原料及成品均露天堆放在厂区内,未采取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砂石加工实际生产能力与环评不符,2022年7月将设备榔头锤更换为对滚机,经调查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你单位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罗兴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   份,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

2.2022年10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砂石原材料和成品露天堆放和现场按装了生产设备对滚机的情况;

3.2022年10月26日现场照片证据4张,证明环境违法事实的情况;

4.2022年10月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2年10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环境违法的事实情况;

5.安徽东南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皖东评(2022)022号)复印件1份,证明对滚机的设计生产能力与环评不符。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企业详细地址的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2023年1月4日,我局以《宣城市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旌环罚告〔2022〕8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请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露天堆放生产原料及砂石成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500元;对你单位将设备榔头锤更换为对滚机,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3839.2元,共计罚款人民币47339.2元(肆万柒仟叁佰叁拾玖元贰角)。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宣城分行

   名:宣城市财政局

   号:18720244515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宣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吴鹏                    话:8602712

 址:旌阳镇西门北路79号    邮政编码:242600

 

                            2023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