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标准】旌德县计划生育家庭奖特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4-26 11:10
来源: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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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8〕6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计生民生工程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深入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政策内容
城乡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发放扶助金分别为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资格确认
(一)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二)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计生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改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新增对象确认时,在村(居)评议申报后,县乡两级可同时入户调查核实,避免多次上门给申报对象带来不便,在认真组织村(居)评议的基础上,可不进行公示。往年对象年审时,信息清楚的,不要求与扶助对象见面签字,直接填报年审表进行年审。组织开展慰问回访活动,对特扶对象的入户核实工作,与困难家庭慰问活动结合起来。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按规定政策口径和程序进行资格确认,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资金监管职责,加强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发放工作的督促检查。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四、组织管理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结合起来。各乡镇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资格确认和组织管理,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密切合作,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做到政策透明、程序规范、结果公开、一卡发放、到户到人。
(三)加强监督检查。将实施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估的重要内容。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将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发放和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考评。要建立村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多种形式对特别扶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发现有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做好制度衔接。继续落实已出台的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逐步形成完善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要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 “关爱女孩”行动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充分发挥各项政策的综合效应,帮助特扶家庭解决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困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