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301-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1月第1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05 发布日期: 2023-01-05
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301-00019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1月第1周行政处罚结果
文号:
生成日期: 2023-01-05
发布日期: 2023-01-05
旌德县城管执法局2023年1月第1周行政处罚结果
发布时间:2023-01-05 08:56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备注
刘剑 自然人
[2022]022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 当事人刘剑2017年6月至2022年7月将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挂靠(出租)于泰州万隆永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现更名江苏鑫芃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并将房地产估价师证书注册于该公司。挂靠期间刘剑不实际从事评估工作,未实质性出具各项评估报告,但领取工资报酬二十四万五千元。该行为违反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九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 2022-12-2 2022-12-2 处罚决定日期+1年
刘剑 自然人

[2022]023号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 当事人刘剑2021年8月至2022年6月将监理工程师证书挂靠(出租)于安徽建祥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没有用刘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件去承揽项目。在此期间刘剑不实际从事建立工作,但领取工资报酬二万八千元。该行为违反了《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罚款 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2.000000 2022-12-2 2022-12-2 处罚决定日期+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