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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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客运发车时间安排纠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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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第七十四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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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许可相关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督促行政相对人按照许可要求进行。
6.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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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行政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造成重大失误的;
6.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行政许可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8.在行政许可工作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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