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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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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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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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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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施 依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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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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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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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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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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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技术的电力建设项目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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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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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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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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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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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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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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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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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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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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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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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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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盗窃电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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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下列盗窃电能(以下简称窃电)行为:(一)在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开启法定或者经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电能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电能计量装置用电;(五)故意使电能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用电;(六)故意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窃电行为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窃电装置,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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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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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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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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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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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害电力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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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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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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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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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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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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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供电企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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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九条:电力企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擅自中断供电或者未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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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责任:依法立案或不予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制发立案文书。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按规定举行听证;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4.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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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无法律或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法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擅自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对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进行处罚的;
6.依法应当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8.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利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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