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08-10 08:50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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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XX。
被申请人:旌德县旌阳镇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胜利路。
法定代表人:周云海,镇长。
第三人: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安徽
省旌德县旌阳镇河东北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吕会平,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不服,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
申请人称:1962年初在地名根山的荒山开垦和周边荒山开垦,东至登家村民组,南至登家村民组水田,西至团结村民组山场,北至山顶,面积约50亩,主要种植芝麻、黄豆、玉米等。1964年分两次栽种900棵杉木、松树。2020年5月第三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林地南边部分山场约20亩砍毁。其采取不同方式要求第三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三人无理不从。2021年10月25日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裁决与第三人之间的根山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求得到确权。被申请人受理后,张冠李戴,将其主张的根山林木林地与下市村民组的公山林木林地相混淆,作出与本案毫无关联的错误裁决,驳回其主张要求根山林木林地的确权申请。申请人认为:根山和公山是不同地名的林木林地,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认定的事实明显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补办林权证申请及附图复印件1份、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5张。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中心组村民,其请求确权的林地位于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下市村民组,名为“公山”,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下市村民组持有林政字第82号旌德县山权所有证,对该“公山”享有林权。2011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11)573号《关于旌德县2011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将“公山”予以征收并用于城镇建设。其后,“公山”已依法征收为国有,相关土地安置补偿工作已结束。上述事实,均有据可证。被申请人认为,因“公山”已被征收为国有,不再是农村集体林地,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对其与第三人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并确认其在“公山”有林地使用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提出的复议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居民身份证和回执单复印件各1份,行政诉状及裁定书((2022)皖1825行初2号)复印件各1份,关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出书面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各1份,关于中心组黄XX林地林木争议确权申请的答复复印件1份,关于旌德县2011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573号)复印件1份,关于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旌政秘〔2012〕2号)复印件1份,下市村民组征地图复印件1份,城东征地登高组征地分户图复印件1份,领条复印件1份,安徽省旌德县山林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73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旌德县山林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74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旌德县山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82号)复印件1份,瑞市社区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调查记录复印件2份,关于瑞市社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报告复印件1份,旌阳镇政府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关于请求延期处理黄XX林木林地争议确权申请的报告、答复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关于请求鉴定下市组黄YY户林权证申请、答复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各1份,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打印件1份,旌德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情况登记表复印件1份,林地地形图复印件1份,林地影像图复印件1份,退耕还林材料复印件1份。
第三人未提交书面意见和材料。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中心村民组村民。2021年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旌德县旌阳镇瑞市社区地名根山的林地归其使用、林木归其所有,面积约50亩(东至登家村民组;南至登家村民组水田;西至团结村民组山场;北至山顶)。2021年10月29日被申请人通知第三人答复。2022年3月2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不履行林地林木权属确权职责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撤诉。2022年4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申请人林地林木确权申请。
另查明,案涉土地现位于宏地望府小区内,东至小区东面挡土墙,南至梓阳学校北围墙,西至梓阳学校篮球场西边钢丝围墙一线,北至小区西北角楼房北墙一线。地名琵琶形,原为旌德县瑞市社区登高村民组集体土地,北面与旌德县瑞市社区下市村民组公山相接,东面与旌德县瑞市社区登高村民组庄屋山相连。征收前的土地利用现状为草地、旱地、林地、水田、水塘,其中林地系2002年退耕还林造林形成。案涉土地分别于2011、2013、2016年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复(范围内的林地于2019年经安徽省林业局审批),由旌德县人民政府征收为国有土地。2019年11月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让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宏地望府小区。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及本机关调查的下列证据证实:居民身份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和回执单、行政诉状及裁定书((2022)皖1825行初2号)、提出书面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关于中心组黄XX林地林木争议确权申请的答复、关于同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旌政秘〔2012〕2号)、城东征地登高组征地分户图、安徽省旌德县山林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73号)、安徽省旌德县山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82号)、瑞市社区会议记录、调查记录、关于瑞市社区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报告、旌阳镇政府会议记录、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及送达回证、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打印件、旌德县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情况登记表、林地地形图、林地影像图、退耕还林材料;关于旌德县2011年第5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1〕573号)及附图、关于旌德县2013年第1批次纳入增减挂钩试点管理使用先行复垦建设用地指标的批复(皖政地(纳入增减挂钩)〔2013〕103号)、关于旌德县2016年第10批次城镇集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17〕129号)、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调查笔录、第二次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
本机关认为:旌德县瑞市社区登高村民组持有的安徽省旌德县山林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73号)记载:(庄屋山)西至社员自留地;旌德县瑞市社区下市村民组持有的安徽省旌德县山权所有证(存根)(林政字第82号)记载:(公山)南至登高队田坎;宣城市林业局《关于对旌德县退耕还林征占用调整作业设计的批复》(林造〔2018〕46号),同意调整旌德县瑞市社区登高村民组琵琶形退耕还林32.6亩,安徽省林业局皖林地审〔2019〕169号文件,同意见设项目使用林地2.6502公顷(即39.753亩);城东征地登高组征地分户图显示,案涉土地发包时大部分是水田,仅有少量旱地和水塘。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案涉土地位于地名琵琶形处,原为旌德县瑞市社区登高村民组集体耕地,2002年退耕还林后部分成为林地。该土地不是申请人所称的根山,1960年代也不是林地,不属于申请人所在的旌德县瑞市社区中心村民组所有,第三人也不拥有该土地的所有权,且已征收为国有土地,不再是农村集体土地,申请人与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旌政林决字(2022)0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