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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10-0005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31 发布日期: 2022-10-31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10-00056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6号)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0-31
发布日期: 2022-10-31
旌德县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08:50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刘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行为不服,于2022920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其于旌德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反映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未履行职责是渎职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旌德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证照信息复印件1份、茉莉花茶商品快照及商品详情复印件1份、购买证明复印件1份、投诉信及邮寄证明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2年613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信。2022614日根据投诉信反映的具体情况,对被投诉单位(旌德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投诉信中反映的违法行为,当日对被投诉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2022616日对申请人和被投诉单位进行了电话调解,由于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电话告知申请人调解结果,同时告知申请人已对被投诉单位已经进行了立案处理(有电话录音为证)。2022617日,通过挂号信将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回复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旌市场白监管〔2022〕第02-1号)和举报立案告知书(旌市场白监管〔2022〕第02-2号)一并邮寄给了申请人。2022825日向被投诉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处罚〔202286号)。

被申请人认为:在处理该投诉过程中,依法积极作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举报投诉回复函复印件1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旌市场白监管〔2022〕第02-1号)复印件1份、举报立案告知书(旌市场白监管〔2022〕第02-2号)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处罚〔202286号)复印件1份、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复印件1份。

案件审理期间,本机关案件办理机构向申请人核实了有关情况。经审理查明:2022610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挂号投诉举报信件,投诉举报旌德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销售茉莉绿茶,标注为有机食品,但没有有机认证。据此,被申请人对旌德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有投诉反映的违法行为,并立案。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和被投诉单位进行了电话调解,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2022617日被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将举报投诉回复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旌市场白监管〔2022〕第02-1号)和举报立案告知书(旌市场白监管〔2022〕第02-2号)邮寄给申请人。2022825日被申请人向被投诉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处罚〔202286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旌德XXX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证照信息、茉莉花茶商品快照及商品详情、购买证明、投诉信及邮寄证明、举报投诉回复函、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旌市场白监管〔2022〕第02-1号)、举报立案告知书(旌市场白监管〔2022〕第0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处罚〔202286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调查处理并反馈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故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并书面回复的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