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方XX,系李XX丈夫。
被申请人:旌德县孙村镇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旌德县孙村镇玉溪村。
法定代表人:王小辉,镇长。
第三人:曹X。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不服,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曹X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
申请人称:一、2009年10月20日提交林权证修订申请书给旌德县孙村镇林业站,被申请人作出多份答复意见书,不予更正,违反了《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其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责任和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当利益。二、2007年川二组经全体村民会议同意将老王里集体山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购买的是老王里山场,合同双方是第三人曹X、玉屏村川二组农户,与德山里组方家山没有关系,德山里组方家山林地使用权没有转让给第三人。转让合同依据的是1981年方家山老证0010号,0010号林权证书四至清楚,东至本山岗分水,南至德山里田双河口对岗直山分水,西至本山脚水沟,北至大石场山岗分水。2008年林改时,第三人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233号林权证方家山四至没有依据老证0010号林权证所写,北至改为李XX山场沟对直上,该证不合法,侵犯了申请人户方家山林权面积28亩。被申请人2008年没有按照《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的,以林权证记载的四至为准”及《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来确定权属。三、被申请人2021年12月29日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认定其与第三人户位于方家山山场的林地界线为老开石场东侧沟直上山顶,没有依据林证字第0010号林权所有证、林证字第00205号山林权所有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001号林权证来确定方家山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权,更改方家山四至界线,应追究责任。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孙村镇政府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复印件1份、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及附件复印件3份、勘界纪录及附件复印件1份、裁决申请书及附件复印件2份、林权所有证存根及附件复印件1份、调查取证申请书复印件1、林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旌德县孙村镇玉屏村德山里组村民,第三人系旌德县孙村镇玉屏村川上二组村民。两户在宗地名“方家山”各有一处林地,其中申请人持有旌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123号),依据该证申请人户的林权四至为东至山顶,南至川上集体山场以沟为界,西至河,北至徐九斤山场以沟为界;第三人持有旌德县人民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233号),依据该证第三人户的林权四至为东至山岗分水,南至川一队山场为界,西至山脚水沟,北至李XX户山场沟对直上。申请人的南界与第三人北界相邻,经旌德县孙村镇玉屏村委会、孙村镇玉屏村川上组、德山里组确认,川二组与德山里组在“方家山”的界线为老开石场东侧沟直上山顶。上述事实,均有据可证。
被申请人认为:农村林地为集体所有,村民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对于双方的林地界址争议,应本着尊重历史,方便生产生活的原则进行,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授权林业部依法颁发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下简称林权证),则是处理林权争议的依据。本起争议中,申请人与第三人均持有林权证,在其林权证上,界线表达不一,为明确界线,林地所有权单位对相关界线作了指定,根据调查,该指定符合“方家山”山场林地状况,予以采信。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提出的复议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宣中民二终字第00003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旌民二初字第0114号)复印件1份,八一三定玉屏大队川一队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010号)复印件2份,八一三定玉屏大队德山里队山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0205号)复印件2份,玉屏村德山里组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001号)复印件1份,申请人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123号)复印件2份,申请人户宗地勘测记录复印件1份,申请人林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1份,申请人户林权证修订申请书(申请日期:2009年10月20日)复印件1份,申请人户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日期:2012年3月12日)复印件1份,玉屏村关于德山里、川上组林权、山权的证明复印件1份,旌德县扫黑除恶线索核查结论反馈表、玉屏村关于申请人之子方XX2擅自转让家庭共有山场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县林业局关于申请人申请林权变更登记的答复复印件1份,孙村乡政府关于方XX信访事项的答复复印件1份,领导批示交办函复印件1份,勘界记录(2017年11月23日)复印件1份,争议山场位置图复印件1份,曹X林权登记申请表复印件1份,曹X宗地勘测记录复印件1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林权登记公告复印件1份,曹X与川二组的林地流转协议复印件1份,林地流转协议的公证书复印件1份,玉屏村川二组山场转让村民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玉屏村川二组林地转让费收据复印件1份,宣城市林业局关于李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林信复〔2014〕66号)复印件1份,旌德县林业局关于方XX来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林复〔2015〕231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36号)复印件1份,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皖行终字第00220号)复印件1份,旌德县林业局关于李XX申请变更林权证界线的答复函(2016年7月10日)复印件1份,旌德县林业局不予受理告知书(林受〔2018〕7号)复印件1份,曹X户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233号)复印件1份,李XX授权方XX委托书复印件1份,执法证复印件3份,2010年5月18日调查笔录复印件1份,2012年11月12日勘查记录复印件1份及照片4张,2014年询问笔录复印件5份,2018年5月31日会议记录复印件2份及照片4张,2018年7月25日现场指界记录复印件1份及照片4张,2020年6月3日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2021年10月调查笔录复印件9份及照片7张,2021年11月调查笔录复印件4份,孙村镇玉屏村委会说明复印件3份,林权争议处理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提交书面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1份,曹X鉴定申请复印件1份,关于延长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通知及送达回执复印件2份,关于恢复裁决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执复印件2份,第三人不同意调解说明复印件1份,调查报告复印件1份,2021年12月8日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及送达回执复印件2份。
第三人称:2007年12月8日在孙村镇玉屏村委会会议室,通过竞价方式购得玉屏村川二组方家山林地使用权,并办理了公证。2008年10月22日经确权登记,依法获得旌林字(2008)3400987233号林权证,林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57年12月31日,四至为东至本山岗分水,南至川一队山场为界,西至本山脚水沟,北至李XX户山场沟对直上。孙村公社玉屏大队川一队0010号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北至大石场山岗分水,孙村公社玉屏大队德山里队00205号山林权所有证记载的南至老开石场,两证描述相邻界址均指向石场。当初与申请人儿子方XX2达成协议,以200块钱补偿申请人在其购买的林地使用权范围内越界种植的80棵树苗,后协议经法院判决无效,其在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时将越界所植的树苗全部砍除并重新栽种,200元钱申请人也没有返还。第三人认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基于事实,客观公正。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曹X户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233号)复印件1份、(2007)皖旌公证字第638号公证书复印件1份。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系旌德县孙村镇玉屏村德山里组村民,第三人系旌德县孙村镇玉屏村川二组村民。1982年下半年申请人户在地名方家山处德山里组山场分得一块集体责任山,2007年12月孙村镇玉屏村川二组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将座落老王里的方家山一处山场转让给第三人。申请人的山场南面与第三人的山场北面相邻,相邻处位于孙村镇玉屏村德山里组与川二组的交界处。
1981年底颁发的德山里队安徽省旌德县山林权所有证(林权字第00205号)记载,方家山处山场林地南至老开石场,川一队安徽省旌德县林权所有证(林权字第0010号)记载,方家山处山场林地北至大石场山岗分水。后川一队(川上组)分为川一组、川二组、川三组三个组,川二组的山场北面与德山里组山场的南面相邻。2008年10月申请人取得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123号),山场四至中的南至为至川上集体山场以沟为界;第三人取得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233号),山场四至中的北至为李XX户山场沟对直上;德山里组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001号),山场四至与山林权所有证(林权字第00205号)相同。
申请人2009年10月申请林业部门更正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123号)的南界为“大石场山岗分水”,未果,申请人陆续向各级政府信访反映。被申请人会同林业部门先后四次召集玉屏村委会、玉屏村川上组、德山里组及部分村民会议,讨论川上组与德山里组方家山的山场界线问题,并三次现场指界,一致认为德山里组方家山山场南界与川上组方家山山场北界为“老开石场以沟为界”。其中:2010年5月会议并指界为“以吕家冲沟为界线,山脚指路(废弃采石场),沿沟直线到山顶”;2012年11月会议并指界为“老开石场以沟到顶”;2018年会议并指界为“老开石场东边是沟”;2020年6月会议认为“以沟为界”。
2021年6月30日申请人以与第三人存在山场界线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裁决,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申请,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通知第三人提交书面答复,2021年9月1日第三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伪进行鉴定,2021年12月7日被申请人恢复裁决。因第三人不同意调解,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会议讨论后,于2021年12月29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裁定申请人与第三人位于方家山山场的林地界线为“老开石场东侧沟直上山顶”。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玉屏村川一队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010号)、玉屏村德山里组山林权所有证(林政字第00205号)、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123号)、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001号)、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233号)、林权证修订申请书(申请日期:2009年10月20日)、林权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日期:2012年3月12日)、旌德县扫黑除恶线索核查结论反馈表、县林业局关于对申请人申请林权变更登记的答复、关于方XX信访事项的答复、领导批示交办函、曹X与川二组的林地流转协议公证书、玉屏村川二组山场转让村民会议记录、玉屏村川二组林地转让费收据、宣城市林业局关于李XX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林信复〔2014〕66号)、旌德县林业局关于方XX来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林复〔2015〕231号)、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宣中行初字第00036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皖行终字第00220号)、旌德县林业局关于李XX申请变更林权证界线的答复函(2016年7月10日)、旌德县林业局不予受理告知书(林受〔2018〕7号)、执法证、2010年5月18日调查笔录、2012年11月12日勘查记录及照片、2014年询问笔录、2018年5月31日会议记录及照片、2018年7月25日现场指界记录及照片、2020年6月3日会议记录、2021年10月调查笔录及照片、2021年11月调查笔录、孙村镇玉屏村委会说明、林权争议处理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提交书面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执、曹X鉴定申请、关于恢复裁决工作的通知及送达回执、调查报告、2021年12月8日会议记录、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及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争议的焦点为:一、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德山里队安徽省旌德县山林权所有证(林权字第00205号)方家山处山场南面登记为至老开石场,川一队安徽省旌德县林权所有证(林权字第0010号)方家山处山场北面登记为至大石场山岗分水,申请人以林权证(旌林证字〔2008〕第3400987123号)记载的南界与川一队安徽省旌德县林权所有证(林权字第0010号)记载的北界不一致,与第三人方家山处山场林地使用权产生权属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林权争议处理职权。
农村林地为集体所有,村民依法享有林地使用权。申请人与第三人林地界址范围发生争议,四至界线不清,被申请人有权在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下确定权属。申请人与第三人均持有林权证,两证界线表述不清;德山里组与川上组的集体林权证界线表述不一;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林权证与村民组集体林权证的界线表述不一致。为明确林地界线,德山里组与川上组对界线进行了指定,德山里组方家山山场南界与川上组方家山山场北界为“老开石场以沟为界”。该沟的位置在老开石场东北侧,地貌特征明显,指定的界线符合方家山林地实际。德山里组和川上组方家山山场南北相邻处界线,与申请人和第三人方家山山场南北相邻处界线重合,被申请人依据《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申请人与第三人位于方家山山场的林地界线为“老开石场东侧沟直上山顶”,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关于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的程序。申请人2021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提出山场界线纠纷裁决,被申请人2021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送达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期间共六个月。因第三人2021年9月1日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伪进行鉴定,被申请人2021年12月7日恢复裁决,鉴定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被申请人的案件办理期限符合《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的主张和理由不能成立;第三人的主张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林权争议处理决定书(旌孙政林决字(2021)0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