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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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970/202212-00024 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林业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5 发布日期: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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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确认
发布机构: 旌德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林业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5
发布日期: 2022-12-15
【行政确认清单】旌德县林业局行政确认权责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15 12:01 来源:旌德县林业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确认 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2.《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核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