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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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212-00033 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其他权力清单】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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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其他权力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其他权力清单】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其他权力清单】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其他权力权责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14 17:15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1.《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2年9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年12月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年12月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 其他权力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企业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方案备案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公布,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修改)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其他权力  工程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