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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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212-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行政许可清单】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212-00030
组配分类: 行政许可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名称: 【行政许可清单】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行政许可清单】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许可权责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14 17:05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照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负责重建,或者按照环境卫生设施造价给予补偿,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安排重建。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县城管执法局会同县生态环境分局
2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7年第157号,201554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第十八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第二十六条条第一款: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5年底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3项,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1项。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6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1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第二款: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2.《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2项,合并为“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1项。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零星张贴宣传品的,应当将宣传品张贴在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公共张贴栏中。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临时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批准、同意事项,应当公开程序,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先予批准、同意的事项而未经批准、同意的,城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批准手续。
1.受理环节责任: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相关行政许可申请表格式文本;应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并出具书面凭证。
2.
审查环节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
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环节责任:制发送达文书并公开信息。
5.
监管环节责任:通过询问情况、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方式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
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4.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
擅自设定行政许可或者仍继续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的。
    7.
违反规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8.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9.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