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委托主体
|
处理意见及理由
|
备注
|
1
|
医疗机构设置验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 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 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县级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
|
行政相对人
|
取消。
主要理由: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医秘[2016]171号)取消。
|
2017年取消
|
2
|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取消。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能。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
|
3
|
生活饮用水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建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令第31号))第二十五条 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可对供水单位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2.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预防性体检费”取消。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能。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行为的处罚
|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第四条 承担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在指定范围内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