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212-0012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索引号: | 11341730092151091B/202212-00125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事项类别信息 | 备注 |
1 | 企业迁出登记档案移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公司变更住所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向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公司登记机关将公司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公司登记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私营企业迁移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之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企业申请,收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向新址所在地登记管理机关重新申请名称和注册号,领取营业执照。 3.《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4.《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住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入地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登记机关将企业档案移送迁入地登记机关。 |
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
2 | 未受属地监管部门处罚的证明材料出具 |
1.《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资质,依法对集中采购的药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皖医改〔2014〕3号)附件6 配送企业资质条件 第2项 信誉良好,2011年以来在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交企业所在省辖市药监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
办公室 | 依申请类 | |
3 | 拟上市(挂牌)企业遵守工商行政管理法规情况公示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
行政审批股 | 主动服务类 | |
4 | 企业登记信息服务 |
1.《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六条: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2.《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 |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5 | 申请增加、减少证照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营业执照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
行政审批股 | 主动服务类 | |
6 | 证照遗失补领、换发申请 |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市场主体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声明作废,申请补领。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登记证和代表证遗失或者毁坏的,代表机构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 行政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7 | 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经营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经营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行政审批股;市场监管所 | 依申请类 | |
8 |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服务 | 1.《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号)第十三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者本专业项目的计量标准;(二)承担授权范围内的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检定、测试任务;(三)开展校准工作;(四)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五)承办有关计量监督中的技术性工作。 | 计量股 | 主动服务类 | |
9 | 计量比对技术服务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07号)第八条:组织单位应当在依法设置或者授权建立的计量技术机构中确定国家计量比对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经备案的主导实验室和参比实验室,无正当原因且未经国家质检总局书面同意,不得拒绝以主导实验室或者参比实验室的身份开展国家计量比对。 | 检验所 | 主动服务类 | |
10 | 计量规程规范标准技术咨询和计量业务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5号):(二十一)加大优秀计量科技人才引进。支持省属高校计量专业建设,加强计量技术实用人才培训,加大基层计量工作人员在职教育和继续教育培训力度。强化计量技术人员相关职业资格制度建设,提升计量队伍的业务水平和监管能力。 |
检验所 | 主动服务类 | |
11 | 能源资源计量服务、能源资源计量实时在线采集 |
1.《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2号)第十四条:计量技术机构可以开展以下能源计量服务活动,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一)开展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 2.《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3〕10号):计量发展量化目标专栏8 实现万家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资源计量数据实时、在线采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6年7月修订)第八条: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
检验所 | 主动服务类 | |
12 |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企业股 | 主动服务类 | |
13 | 小微企业名录公示 |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名录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工商个字〔2015〕172号):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建好小微企业名录的责任感。“根据国发52号文件要求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实现扶持政策集中公示、申请扶持导航、企业享受扶持信息公示、小微企业查询等功能,向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免费服务,就是为了提高政策的知晓度、透明度及政策实施精准度,推进相关扶持政策有效实施。” | 企业股 | 主动服务类 | |
14 | “企业注册基本信息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和“企业注册基本信息机读档案资料查询 | 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工商企业信息咨询服务中心的批复》(皖编办〔1996〕64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商企业登记代理及有关信息咨询等服务业务。 | 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15 | 非环境敏感区域房屋作为经营场所证明 | 《关于印发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工商企注字〔2017〕138号)第五条:对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实行清单管理。城中村、农村和城区临街、临路的底层住宅(包括辅房、车库)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房屋,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以服务居民为主的商业、修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住所(经营场所)。 | 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16 | 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多证合一”换证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7〕67号):按照能整合的尽量整合、能简化的尽量简化、该减掉的坚决减掉的原则,全面梳理、分类处理涉企证照事项,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涉企证照事项,以及企业登记信息能够满足政府部门管理需要的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被整合证照不再发放,实行“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41号)全文。 |
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17 | 民生工程食品安全快检服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 | 审批股 | 主动服务类 | |
18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信息发布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2010年4月23日安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加强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 | 审批股 | 主动服务类 | |
19 | 企业集团登记证补领 |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 》,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 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20 | 企业无违反工商法规记录证明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21 | 企业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五证合一”换证 | 《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一)全面实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二)有序做好“五证合一”改革的过渡衔接工作。“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 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22 |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出具 |
1.《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三)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2.各地具体规定,如《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市场主体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是指:(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 (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 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房产所在地以下任一单位出具权属证明:1.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街道、乡、镇政府或者居委会、村委会;3.各类开发园区管委会。 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可以经房产部门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作为权属证明。 将住宅作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申请人还应提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证明和承诺书。 |
审批股 | 依申请类 | |
23 |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 号):(三十五)强化普法和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教育,有条件的主流媒体可开办食品安全栏目,持续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和食品安全进农村、进校园、进企业、进社区等宣传活动,提升公众食品安全素养,改变不洁饮食习俗,避免误采误食,防止发生食源性疾病…… | 食品股 | 主动服务类 | |
24 | “规范药房”创建服务 | 《安徽省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验收标准》(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17号)各级食品药品监管和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将医疗机构“规范药房(库)”创建工作纳入食品药品安全城市创建目标任务。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25 | 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根据需要适时发布购药安全消费警示信息,提醒消费者谨慎购买。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26 | 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 | 关于印发《安徽省居民家庭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20号)第四条: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过期失效药品定点回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27 | 开展“3.31”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日活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要求的常态化宣传教育活动。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28 | 开展安全用药月活动 |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药监综〔2022〕26号)三、主要任务(三)完善药品安全治理体系5.强化多部门治理协同。发挥药学科技社团组织、新闻媒体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力度,举办全国安全用药月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科普宣传周等品牌活动,提升全民安全用药用械用妆科学素养。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29 | 食品、药品抽检信息公布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食品安全抽检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八、及时公布检验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30 |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补办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条: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生产许可证补办申请书;(二)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在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或者其他县级以上主要媒体上刊登遗失公告的材料;食品生产许可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食药安办 | 依申请类 | |
31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宣传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十一条: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技术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宣传、培训工作。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32 | 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经营许可证补办 |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制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 食药安办 | 依申请类 | |
33 |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和监测宣传 |
1.《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省(区、市)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信息的收集、评价、反馈和上报,组织开展严重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调查和评价;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医疗器械群体不良事件的调查;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宣传和培训。 2.《关于同意单独设立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的批复》(皖编办〔2011〕117号):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全省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药物滥用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网络管理和宣传培训等日常监测工作。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34 |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信息发布与检索 |
《安徽省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皖食药监食消〔2016〕1号)第四条: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并对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负责;主办方应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设立的《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中选择合适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承担重大活动接待任务。 《重大活动餐饮服务提供者信息库》由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当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情况,以A级或与A级相当的餐饮服务单位为基础建立,并实行动态管理。 |
食药安办 | 主动服务类 | |
35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补(换)发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 市场监管所 | 依申请类 | |
36 | 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流〔2017〕52号)第十六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附件2),补发的《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市场监管所 | 依申请类 | |
37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实行食品小作坊登记制度和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制度。登记和备案不得收取费用。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市监食生〔2020〕2 号)第三十五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市场监管所 | 依申请类 | |
38 | 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损坏补(换)发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2017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五十六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食品摊贩备案材料的,应当派人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发放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督促、指导其限期整改。 2.《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食药监食消〔2017〕53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安徽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一致。 |
市场监管所 | 依申请类 | |
39 | 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 | 特设股 | 主动服务类 | |
40 | 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2.《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20﹞3 号)。 3.《安徽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推进安全宣传“五进”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安办﹝2020﹞59 号) |
特设股 | 主动服务类 | |
41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事项公示 |
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为进一步扩大收费公示成果,提高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监管力度,制止各种乱收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负担,我委决定在城乡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省级涉企收费清单制度的通知》(皖政办〔2014〕21号):(七)加强信息公开。经过审核确认的收费清单,列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对象、服务标准、监管责任等,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有关媒体等予以公开。各部门、各单位同时要将本部门、本单位的收费事项在本部门、本单位网站上公开,并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内容。 |
特设股 | 主动服务类 | |
42 | 特种设备事故风险预警信息发布 |
1.《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第四十二条: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皖政〔2006〕84号):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建立健全预警信息通报与发布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电话、宣传车等媒体和手段,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关于加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救援能力的意见》(皖质发〔2007〕13号):定期分析特种设备事故趋势,提出预防措施,及时发出事故预测、预警。 |
特设股 | 主动服务类 | |
43 | 指导企业编制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演练 |
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办函〔2020〕1971 号):按照“统筹安排、分头实施”“谁编制、谁演练”原则,同步评估规划应急预案制修订和演练,规范应急预案编制、审批、演练、修订等工作流程,强化应急预案衔接协调,着力提高应急预案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发挥应急预案在市场监管重大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应对中的基础性作用。 2.《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暂行)〉的通知》(皖市监办发〔2019〕39号):3.4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建立专、兼职救援队伍,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措施,加强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组织开展演练。 |
特设股 | 主动服务类 | |
44 |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 国际消联确定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作为国际消联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每年发文要求各省市区消保委(消协)组织开展好3•15宣传活动。 | 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45 | 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整合建设12315行政执法体系更好服务市场监管执法的意见》(国市监网监〔2019〕46号):二、工作任务(一)统一热线号码,实现一号对外。整合原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知识产权等投诉举报热线电话,即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统一整合为12315热线,以12315一个号码对外提供市场监管投诉举报服务。 2.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厅〔2018〕105号)省市场监管局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拟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 |
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46 | 诚信企业评选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47 | 建立诚信承诺联盟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指导经营者建立和解、先行赔付工作机制。 2.《省消费者协会诚信承诺企业联盟入盟办法》(试行)第五条:入盟企业应公开作出下列承诺:(三)入盟企业如与消费者发生消费纠纷,立足先行和解。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设立专门(兼职)的处理机构,配备专(兼)职调解人员以及相应办公设备,妥善化解消费纠纷。在与消费者无法和解的情况下,接受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公平的调解结果,遵守和执行调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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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信息发布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八)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或者征信机构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可以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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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消费警示信息发布 |
1.《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二)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预警制度,适时向社会发布消费警示信息;(三)宣传、普及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知识。 2.《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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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消费调查评议结果公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51 | 消费者诉讼支持服务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 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52 | 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发布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消费者投诉分析报告,向社会披露经核实的消费者投诉情况。 | 投诉举报处理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53 | 消费者投诉受理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 投诉举报处理中心;市场监管所 | 主动服务类 | |
54 | 市诚信企业评选推荐 | 《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五)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和消费者的意见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诚信企业评选。 | 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 | 主动服务类 | |
55 | “农资经营示范店”评选初审推荐 |
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11号)第二条第(一)项第1项 :推进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是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各地要结合本地农资市场监管实际,积极开展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创建活动。已开展的地方要继续完善相关制度,尚未开展的地方要认真制定相关工作方案,确保该项工作有序开展。一是加强创建活动的制度建设。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创建活动方案、工作目标和步骤,确保工作规范有序。二是严格制定创建标准,确保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代表性,做到规范一批农资经营单位,创建一批诚信农资示范店,推动农资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三是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强对诚信经营农资示范店的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考核,根据日常监督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2.《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芜工商〔2016〕33号)第三条第(一)款第1项 :推进示范店创建活动。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工作是加强农资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有力举措。各单位要本着优中选精的原则,按照创建标准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做到规范一批农资经营单位,创建一批诚信农资示范店,推动农资行业的整体水平提高。对各县局已经确立的“示范店”,要广泛宣传,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根据日常监管和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市局将在下半年开展第二届全市范围“农资经营示范店”评选活动,鼓励更多的农资经营者争做诚信经营的模范,更好地推动农资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3.《芜湖市工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市场规范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芜工商办〔2016〕18号)第一条第3项 :加强农资经营自律体系建设。指导农资经营者开展“农资经营示范店”创建活动,抓好“农资经营示范店”培育工作,发展壮大农资连锁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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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首席质量官”培训 | 《安徽省企业首席质量官管理暂行办法》(皖质函﹝2013﹞108号)第十二条:市质监局负责分解落实好省质监局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确定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辖区内企业首席质量官开展培训工作。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57 | 2A级以上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申报材料转报 | 《安徽省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创建工作细则》第九条:标准化示范(良好行为)企业确认的申请:(二)市质监局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企业申请确认级别与材料的符合性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申请材料合格的签署意见并盖章。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58 | 安徽名牌产品申报材料转报 | 《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皖政办﹝2003﹞80号)第六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徽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市(设区的市,下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安徽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59 | 安徽省著名商标初审、推荐 | 《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八条:申请著名商标,商标注册人应当将下列申请材料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安徽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九条 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签署初审意见。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省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60 |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申报推荐 | 《安徽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皖商标组字〔2010〕3号)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委会或其指定的部门(组织)依据相关认定条件,向基地所在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报。第九条 市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条件的,经市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材料一并向省实施商标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61 | 产品质量委托检验 | 《关于同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更名的通知》(皖编办〔2007〕101号):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和检定工作。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分析和判定,出具检测或验证报告。 | 质量商广股 | 依申请类 | |
62 | 诚信计量示范单位培育 |
1、《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二十二):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培育自律意识,推动经营者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活动,培育诚信计量示范单位。 2、省质监局《关于开展“助推服务质量品牌提升,诚信计量示范工程在行动”活动的通知》(皖质办发〔2016〕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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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诚信市场、文明集市的评比、公示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五)进一步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不断深化市场分级分类管理制度,提高市场监管的针对性。进一步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完善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针对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不同属性市场的共性和个性特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确定各自监管重点、标准和要求,促进市场监管到位。(六)继续深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各地要以推动市场开办者及场内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为重点,以树立诚信理念,建立诚信机制,创建诚信经营环境为目标,深入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进一步细化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相关制度,优化诚信市场评价考核办法及流程,形成更符合实际的指标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退出机制。积极探索诚信市场公示制度,提升诚信市场的社会公信力。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64 |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申报 | 《转发国标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标准立项工作的通知》(皖质函﹝2016﹞154号):三、立项要求四、申报材料。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65 | 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 |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66 | 国家级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申报材料转报 | 《安徽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示范区项目审批的程序包括:申请、初审、综合评审、审批(推荐上报)。(二)初审:国家级、省级示范区由各地级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示范区提交的申请和《示范区任务书》的内容,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67 | 合同帮农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合同帮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工商市字〔2008〕60号)。 2.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合同帮农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工商局要充分发挥指导合同管理、监督合同格式条款、制定并发布合同示范文本、行政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引导交易主体诚实守信以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职能作用,建立和落实十项制度,深入推进合同帮农工作。(一)建立涉农合同法律知识宣传培训制度;(二)建立推广使用涉农合同示范文本制度;(三)建立涉农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四)建立涉农主体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五)建立涉农合同签约履约备案制度;(六)建立调解涉农合同争议制度;(七)建立涉农合同案件协查和上报制度;(八)指导涉农主体建立合同管理系列化制度;(九)建立“守合同重信用” 涉农主体认定和公示制度;(十)建立合同帮农工作考核和激励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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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发布 |
1.《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七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2.《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5〕178号):合同示范文本由省级或省级以上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及市级以下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制定合同范本,在本辖区内推行,供当事人参照使用。合同示范文本草案经过审定后,应当以正式文件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3.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2018〕105号)第四条(十)网络交易监管处。……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 ,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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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开展“10·14”世界标准日宣传活动 | 国家质检总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的标准化日活动方案。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70 | 开展“5·20”世界计量日宣传活动 | 国际计量委员会(CIPM)第21届大会决议及国家总局、省局部署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71 | 开展“6·9”世界认可日宣传活动 | 2007年10月28日,国际认可论坛(IAF)和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在澳大利亚悉尼联合召开的大会上确定,自2008年起,每年的6月9日为“世界认可日”。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72 | 开展“质量月”宣传活动 |
1.《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第六条第(五)项:深入开展全国“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群众性质量活动,深入企业、机关、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质量发展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皖政〔2013〕19号)第七条第(五)项:深入开展“质量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等质量宣传咨询活动,深入企业、学校、社区、乡村普及质量基础知识,大力宣传质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知名品牌、先进典型,传播先进质量理念,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社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社会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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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流通领域成品油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
1.《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工商市字〔2016〕68号):四、深化成品油质量抽检工作,推进油品质量提升。要以城乡结合部、主要交通干线、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集中地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投诉集中、媒体曝光的、历次抽检不合格的加油站为重点,加大油品质量抽检力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科学制定抽检工作方案,严格履行抽检工作程序,切实提升抽检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抽检工作结束后,对于销售质量不合格油品的,要依法进行查处。抽检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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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流通领域农业生产资料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
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二)基本原则信用约束。 积极探索信用约束,发挥信用监管效能,不断加强提高监管效能,通过信用约束和行政处罚联动,强化农资经营者的诚信意识,努力建设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衣资市场监管制度。2.强化信息互联共享机制 。 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违法失信、投诉举报等相关信息,强化各地衣资监管信息的共享和业务联动。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第二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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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公布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 )第二十条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76 | 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培育 |
1、《国务院关于印发计量发展规划(2013-2020)的通知》五、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二十四):“开展能源资源计量审查、能效对标计量诊断等活动,培育能源资源计量示范示范单位”。 2、省质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能源资源计量的通知》( 皖质办发〔2013〕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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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企业联络员变更办理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做好公示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要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防范非法修改、非法获取公示信息等行为,确保信息安全和经济安全。在电子营业执照正式推广前,各地应采取相关措施,提供技术保障,做好企业登录系统的身份认证,保障企业信息公示的正常开展。九、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工商联络员制度,充分发挥工商联络员在联系沟通、方便企业办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的积极作用。为了保证信息安全,总局确定了工商联络员作为企业登录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方式之一,赋予了工商联络员新的职能。 2.《安徽省工商局工商联络员制度》(工商企字〔2014〕90号)第七条: 工商联络员调整或网上申报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码等与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企业应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以及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填写《工商联络员变更申报表》后,到发照机关登记窗口或属地管辖的区局、市场监管所窗口办理变更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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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企业质量技术方面守法状况公示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号)之附件《企业上市(挂牌)相关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程(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质监系统为符合相关要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出具质量技术方面的守法状况证明。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79 | 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推荐 |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80 | 省级以上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申报 | 《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实施细则》(国标委服务联〔2009〕47号)第三条:试点分为国家级试点和省级试点。国家级试点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省级试点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发展和改革委牵头组织和管理,并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国家级试点原则上应在省级试点工作成功的基础上建设。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试点申请的受理和推荐,开展服务性组织建立标准体系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与指导,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组织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部门的专家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和复查。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81 | 市场监管科技周宣传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质检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科〔2013〕392号):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科普工作方针政策,在质检系统内不断增强科普意识,充分发挥质检科技资源优势,将科普工作与质检业务工作有效结合,通过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群众性科普活动,积极向全社会普及科技知识,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宣传质检工作,充分展示科学权威、可亲可信的人民质检形象,不断增强社会各界对质检工作的信心与信任,为持续提高全民科技素质做出不懈努力,为国家科普事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82 | 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推荐 |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83 | 网络商品交易经营主体(平台内经营者及自然人除外)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申领、变更、终止服务 |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2.《安徽省工商局推行网络经营主体亮照亮标工作规则(试行)》(工商市字〔2014〕72号)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网上亮照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在其网站(店)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本规程所称的网上亮标是指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尚不具备工商登记注册条件、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醒目位置。第八条:办理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申领、变更、终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行相关数据库信息修改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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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 县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 国家工商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认定暂行办法》(皖政[2002]28号)第十三条 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认定,实行县、设区的市和省三级认定。被认定为县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认定为设区的市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的,可以申请认定省级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85 | 县级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认定 |
1.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3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 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工商消字[2018]32号):五、创建方法(二)公示程序中明确规定,由各级消保委联合牵头职能部门予以公示、授牌。 2.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共安徽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31家单位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放心满意消费创建活动加强消费环境建设的意见》(皖市监发〔2021〕29号):一、总体要求(三)主要目标明确规定,以开展“五个放心”承诺、培育示范典型为主要内容,实施新一轮放心满意消费创建评选认定“百千万工程”,新增放心满意消费示范单位省级百家、市级千家、县级万家。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86 | 宣城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 |
《宣城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修订稿)》(宣政办〔2012〕23号)第六条:宣城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有关专家和新闻单位组成,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宣城名牌产品实施监督管理。县((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宣城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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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宣城市市长质量奖申报、推荐 | 《宣城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宣政〔2010〕55号)第七条:质量强市领导小组领导“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宣城市工商质监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88 | 专利费用代收服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第八十一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二)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规范依据 |
89 | 组织申报发明专利资助发放 |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申报年度省级发明专利资助资金的通知》:各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资助材料的受理、审核工作。(每年均下发文件通知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90 | 组织申报贯标(试点)企业 |
1.《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试点工作的通知》(皖知协〔2015〕15号)全文。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91 | 组织申报国家、省专利奖 |
1.《中国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六条:“一、中国专利奖参评项目采用推荐方式,由各地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等根据当年评选通知要求择优推荐。” 2.《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第八条:“申报单位根据当年评奖通知要求进行网上申报。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同意推荐的所有项目排序并出具推荐理由。” 3.《安徽省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八条:“设区的市(省直管县)知识产权局负责安徽省专利奖推荐工作,主要职责:(一)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符合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申报条件;(二)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有效,凡提供复印件的须核查原件;(三)根据申报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遴选,按当年分配名额排序后出具推荐函,汇总相关申报。”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92 | 组织申报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 | 当年通知,如《安徽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评议工作的通知》(皖知规〔2016〕22号)全文。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93 |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 | 《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94 | 组织转报省核心专利产业化项目 | 1.《安徽省核心专利产业化计划项目评选管理办法(试行)》(皖知协〔2013〕57号)第四条:“(二)项目申报。申报单位向所在市知识产权局上报申报材料,市知识产权局初审,择优报省知识产权局。” | 质量商广股 | 主动服务类 | |
95 |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核实转报 |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应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审核,并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登记后,发布公告,生产者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2.《关于印发〈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需要使用地理产品专用标志的,应向批准公告中确定的当地质检机构提出申请。第二十条 省级质检机构对生产者使用专用标志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信息和专用标志使用汇总表分别以书面方式和电子版报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核准企业使用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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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价格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公示 |
1.《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适用普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仅受到警告行政处罚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应当记于市场主体名下。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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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价格举报工作情况季度通报公开 |
1.《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 》第十七条 对社会影响大的价格举报典型案例,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价格举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皖价检﹝2016﹞45号)第九条 价格监督检查局及时向社会公开季度通报情况,增强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和诉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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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价格领域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
1.《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皖发〔2015〕16号)第三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公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司法信息、企业信息和其他社会管理信息。充分发挥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的综合归集作用,整合公共信用信息资源,推行“一站式”查询服务,方便社会依法了解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保障公共信用信息安全,建立信用信息侵权责任追究机制,保护信用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2.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明码实价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2〕76号):定期、不定期对明码实价示范店(街)明码实价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评,并依据考评结果建立价格诚信档案,定期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组织开展旅游市场价格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皖价电〔2016〕5号):要创新旅游行业价格诚信建设的方式方法,逐步建立旅游行业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价格信用信息公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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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 | 《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组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省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开展好相关宣传活动。 | 综合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
100 | 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培训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条件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准确记录与核定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成本,不得弄虚作假。 2.国家计委《关于加强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工作意见的通知》(计价检〔2002〕2844号)第四条:要通过组织物价员培训,使其熟悉价格管理的政策法规,掌握与价格管理有关的成本核算、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物价员自身素质。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2832号)第二条:继续完善和推进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不断探索和改进物价员开展工作的方式,强化经营者内部价格监督,增强经营者价格诚信自觉性。 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做好2013年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皖价检〔2013〕36号):完善企事业单位物价员制度,建立企事业单位物价员档案,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企事业单位物价员队伍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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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 特色价签监制服务 |
1.《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2010年第8号令)第七条:需要增减标价内容以及不宜标价的商品和服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2.适应企业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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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 协助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 |
1.《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等的通知》(皖办发〔2013〕61号):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简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流程。 2.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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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 知识产权有关知识宣传 | 《加快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实施方案》(皖政〔2016〕64号):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普及型教育,加强知识产权公益宣传和咨询服务,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使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理念深入人心,为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 综合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
104 | 专利维权资助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皖政〔2017〕52号)第十条第二款:对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省、市(县)各按2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补助。 | 综合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
105 | 专利政策咨询 | 省市场监管局日常咨询服务。 | 综合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
106 | 组织申报专利权质押贷款补贴 | 1.《安徽省专利条例》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资金补助、风险补偿、创业投资引导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开展专利质押贷款等业务,加大对中小微企业专利实施的信贷支持,促进专利产业化。鼓励金融机构提供相应服务。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省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 | 综合执法大队 | 主动服务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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