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182R/202212-0001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旌德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182R/202212-00018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公安局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 |
名称: | 旌德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2-12-14 |
发布日期: | 2022-12-14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事项类别 |
|
1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2 |
新生儿重名查询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3 |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4 |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
伊申请服务 |
5 |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8、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
伊申请服务 |
6 |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
伊申请服务 |
7 |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
伊申请服务 |
8 |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伊申请服务 |
9 |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
伊申请服务 |
10 |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伊申请服务 |
11 |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
伊申请服务 |
12 |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
伊申请服务 |
13 |
提供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伊申请服务 |
14 |
提供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注销户口证明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公安部等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出具。 |
伊申请服务 |
15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审核签发)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主动服务 |
16 |
居民户口簿补(换)发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
主动服务 |
17 |
户口迁移证补(换)发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六条: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
主动服务 |
18 |
临时居民身份证办理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主动服务 |
19 |
居住证补(换)发(审核签发)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主动服务 |
20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安徽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开通全省“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的通知》(皖公办〔2016〕175号):为大力推进执法公开、警务公开,落实好公安部“三回告三告知”制度,决定在全省上线启动“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系统,并依托“安徽公安便民服务e网通”为当事人提供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 |
伊申请服务 |
23 |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
县公安局看守所 |
《看守所岗位执法工作规范》第二章第四条第三款:当面会见罪犯与其亲属、监护人会见,每月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个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的人员不超过3人。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见时间或者增加会见人数的,须经看守所所长批准。 |
伊申请服务 |
24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伊申请服务 |
25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
伊申请服务 |
26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受理公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
伊申请服务 |
27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试行)>》(公境港〔2015〕616号):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伊申请服务 |
28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29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30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31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
主动服务 |
32 |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主动服务 |
33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39号令)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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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四条: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 |
主动服务 |
35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五十一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主动服务 |
36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
《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二条: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 |
依申请服务 |
37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伊申请服务 |
38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伊申请服务 |
39 |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伊申请服务 |
40 |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伊申请服务 |
41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42 |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伊申请服务 |
43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44 |
“六一”打拐日宣传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打拐办 |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的实施意见》:行动措施第三条:切实加强反拐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反拐行动,加强反拐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反拐工作队伍专业化建设,增强《行动计划》实施能力,更好地履行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职责,提高人民群众的反拐意识,切实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打拐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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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 |
45 |
“反电诈”宣传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宣传科、各派出所 |
《关于举办“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公刑〔2015〕4088号):经国务委员、国务院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部长郭声琨批准,定于每年年底或次年年初举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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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 |
46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
《2010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工作方案》(公经〔2010〕222号) 经公安部批准,每年5月15日确定为全国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公安经侦部门作为牵头部门。 |
主动服务 |
47 |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
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48 |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
主动服务 |
49 |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 号)第二十一条: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
主动服务 |
50 |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
|
51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52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关于印发〈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公益性宣传教育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公通〔2015〕69号)第四项: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
主动服务 |
53 |
交通紧急疏导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2.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54 |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55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
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56 |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
县公安局政治工作室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57 |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58 |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59 |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60 |
签发居民户口簿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61 |
公民是否同一人的协助核查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
主动服务 |
62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主动服务 |
63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64 |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65 |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66 |
成年人变更姓名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67 |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68 |
增加曾用名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69 |
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删除后恢复办理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70 |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入籍户口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71 |
港澳台华侨回国定居入户办理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72 |
更正出生日期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73 |
性别变更更正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74 |
婴儿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的出生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75 |
收养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76 |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77 |
119火警报警受理服务 |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
主动服务 |
78 |
开展反恐集中宣传活动 |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反恐怖主义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反恐怖主义意识;
2.《关于深入开展防范恐怖袭击宣传教育培训活动的通知》(国反恐发[2014]7号):要求普遍加大社会面反恐宣传教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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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 |
79 |
校车驾驶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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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 |
80 |
交警“护学岗”设立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关于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2〕258号):进一步深化“护卫天使行动”,落实中小学幼儿园“护学岗”设立要求。 |
主动服务 |
81 |
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1.《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2.《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令)第3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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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 |
82 |
机动车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
主动服务 |
83 |
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1.《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令)第三条: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2.《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基本信息查询”功能。 |
主动服务 |
84 |
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机动车驾驶人事故状态查询”功能。 |
主动服务 |
85 |
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关于认真做好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12〕407号):在互联网上面向社会开放“驾驶人交通违法信息查询”功能。 |
主动服务 |
86 |
小型汽车新车入户号牌“自编自选”选号服务 |
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安徽省公安厅关于推行全省机动车管理五项便民措施的通知》(皖公通〔2016〕18号)第一条:进一步优化小型汽车号牌选号方式、途径,省公安厅自2015年7月份起在阜阳市、芜湖市试点将小型汽车号牌选号方式由原“十选一”升级为“三十选一”,同年10月份起在全省全面推行,受到社会各界普遍拥护。2016年为进一步优化小型汽车号牌的选号方式,全省将在小型汽车号牌“三十选一”的基础上试点并于2016年4月底前全面推行小型汽车号牌“六十选一”的选号方式,同时将结合全国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在我省的推广应用工作,同步提供互联网上小型汽车号牌的“自编自选”选号功能。 |
主动服务 |
87 |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发 |
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已常态化开展。 |
伊申请服务 |
88 |
护照办证情况及出入境记录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受理公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
主动服务 |
89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办证情况及出入境记录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受理公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
主动服务 |
90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证情况及出入境记录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关于执行〈公安机关查询出入境记录工作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传〔2014〕221号):自2014年4月1日起,因私出入境记录的查询时间由《规定》确定的“近5年”调整为“2007年(含)以来”。受理公民的出入境记录查询申请,原则上应当日提供。对记录存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 |
主动服务 |
91 |
护照办证进度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
主动服务 |
92 |
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办证进度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
主动服务 |
93 |
前往港澳通行证办证进度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
主动服务 |
94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办证进度查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按照出入境网上办事项目建设实施规划,主动向申请人提供的便民服务。 |
主动服务 |
95 |
办理护照事项的网上预约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
主动服务 |
96 |
办理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事项的网上预约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
主动服务 |
97 |
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事项的网上预约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
主动服务 |
98 |
中国居民出入境证件办理的程序、受理地址、条件和所需材料的电话语音咨询 |
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 |
主动服务 |
99 |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公安部、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公治〔2014〕572号)及安徽省公安厅、安监局、商务厅、工商局《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的意见》(皖公厅〔2013〕99号)的规定,确因生产、生活需要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需提供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个人需提供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等)到所在居(村)委会或派出所开具购买证明。加油站要严格落实“三实”管理,及时将实名登记的信息向辖区派出所书面报送,由派出所录入公安大情报信息系统,实现对散装汽油购销情况的动态治安管控。 |
伊申请服务 |
100 |
重名查询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公安部、公安厅便民利民措施 |
主动服务 |
101 |
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102 |
身份证挂失解挂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103 |
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
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
主动服务 |
104 |
身份证异地办证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便民利民服务。我省是劳务人口输出大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把“异地办证”这项便民利民的好事做好。受理“异地办证”要按照工作流程,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既要方便公民,又要保证不出差错。同时还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好的制证信息打包上传。 |
主动服务 |
105 |
立户分户并户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106 |
出生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107 |
死亡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108 |
户口迁移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109 |
户口变更更正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110 |
户口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111 |
补发户口迁移证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 〔迁移证丢失〕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
主动服务 |
112 |
户籍证明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 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等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对于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5类事项,凡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
主动服务 |
113 |
向律师提供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查询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司法庭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司通〔2015〕1号):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
主动服务 |
114 |
分户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六条:〔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
主动服务 |
115 |
公民死亡登记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行政审批股)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五条: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五)非正常死亡的,需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凭《死亡证》办理死亡注销户口的,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二、三、四联向公安派出所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公安派出所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在医疗卫生机构死亡者,第四联无需公安机关盖章。非正常死亡的,第四联由出具的公安司法部门盖章)。第二联由死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永久保存。第二十六条:公民死亡,死者家属未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告知死者家属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经告知后,死者家属仍不按规定申报死亡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调查材料,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及时告知其直系亲属或其他近亲属。公民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或者宣告死亡、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死刑已执行的相关证明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向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 |
主动服务 |
116 |
补录户口居住证明出具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补录户口办理〕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 |
主动服务 |
117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常态化工作,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 |
主动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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