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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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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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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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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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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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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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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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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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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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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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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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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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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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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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五十二、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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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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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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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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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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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六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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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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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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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相关活动;2.场地、设施、技术、卫生、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3.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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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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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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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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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四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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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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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草原用火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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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野外用火审批决定书;2.批准用火单位是否派人现场监督;3.用火人员是否采取防火措施;4.是否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5.是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6.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7.检查用火后是否有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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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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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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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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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四、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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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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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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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2.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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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区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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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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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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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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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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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草种苗生产经营、林草种子质量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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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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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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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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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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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管理办法》和《植物检疫条例》等。
(二)检测依据
1.造林作业设计或合同中对种苗质量的要求。
2.《主要造林树种苗木质量分级》、《育苗技术规程》、《容器育苗技术》等正式颁布施行的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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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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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业有害生物检疫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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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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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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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检查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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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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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安徽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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