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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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任务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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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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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方式(牵头指导处/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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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主体(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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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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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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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目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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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风险分类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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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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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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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负责)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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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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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及采伐林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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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确定的被许可人、地点、面积、范围、用途、期限等使用林地;2.需采伐林木的,应当检查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3.是否存在以临时使用为名永久占用林地的情况;4.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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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及县林业局自行组织发起(资源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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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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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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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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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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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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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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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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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采伐类检查:1.是否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2.更新造林的面积是否不少于采伐的面积;3.更新造林是否达到相关技术规程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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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及县林业局自行组织发起(资源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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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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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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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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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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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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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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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市场主体登记等方面的检查与市场监管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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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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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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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植物经营利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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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类检查:1.是否按照行政许可规定的种类、范围、方式等从事野生动物繁育相关活动;2.场地、设施、技术、卫生、繁育、经营利用台账档案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3.是否有虐待动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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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及县林业局自行组织发起(资源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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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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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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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基数1家;抽查比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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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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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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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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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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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林政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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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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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用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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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持有野外用火审批决定书;2.批准用火单位是否派人现场监督;3.用火人员是否采取防火措施;4.是否事先开设防火隔离带;5.是否预备应急扑火力量及扑火工具;6.是否在批准的时间、地点用火;7.检查用火后是否有专人熄灭余火、清理现场、看守用火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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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组织(应急防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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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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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火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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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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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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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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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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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县消防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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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防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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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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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及森林火灾隐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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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2.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3.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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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及县林业局自行组织发起(应急防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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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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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防火区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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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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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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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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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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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县消防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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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防火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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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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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苗生产经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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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2.植物新品种引种;3.林草种子的品种、地点和经营范围;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有效区域及设立分支机构;5.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档案;6.林草种子标签保有及填写;7.林草种子质量;8.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良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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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组织(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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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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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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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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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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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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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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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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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苗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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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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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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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存储、加工、销售、运输、利用松木及其产品行为;2.是否存在违规收购、加工、调运、使用其他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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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本级及县林业局自行组织发起(林检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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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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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经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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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基数和抽查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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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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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守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企业分别递加比例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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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至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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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部门联合抽查工作计划,联合消防部门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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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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