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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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605319C/202212-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责清单】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索引号: 11341730MB1605319C/202212-00026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权责清单】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022年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4
发布日期: 2022-12-14
【权责清单】旌德县发改委(县粮储局)会行政强制权责清单(2022年版)
发布时间:2022-12-14 09:33 来源: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应该指定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并根据实际情况向负责人汇报申请行政强制措施(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按规定补办手续)。
3.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
4.执行阶段责任: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对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查封的财物应该予以保管,并在依法处理后,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行政强制的;
2.对不符合条件,而执行行政强制的;
3.因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