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发改委>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清单
索引号: 11341730MB1605319C/202212-0002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2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3 发布日期: 2022-12-13
索引号: 11341730MB1605319C/202212-00023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2版)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12-13
发布日期: 2022-12-13
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中介服务取消事项清单(2022版)
发布时间:2022-12-13 19:24 来源:旌德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对应(原)权力事项名称 委托主体 处理意见及理由 备注
1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报告编制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三)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85号)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省有关规定要求编写项目备案报告(附项目备案报告表),报送项目备案机关。项目备案机关应依照本办法进行备案,并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银行业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七条 项目申请书由企业自主组织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核准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布项目申请书示范文本,明确项目申请书编制要求。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行政相对人 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编制项目申请书。
主要理由: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取消。
2017年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