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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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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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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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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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和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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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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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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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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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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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9.《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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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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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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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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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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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
5.《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规定(2019年本)》的公告》(皖环函〔2019〕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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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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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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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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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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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4.《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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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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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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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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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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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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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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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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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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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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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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