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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文号: 政办〔2020〕76号
生成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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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文字解读】《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文号: 政办〔2020〕76号
生成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0-11-04
【文字解读】《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04 10:48 来源: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2019年12月,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了《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2020年4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县农水局根据以上文件要求拟定了《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个人建房行为,对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维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为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2020年9月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草拟了《旌德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10月,邀请了县直有关部门和十个镇召开了征求意见会,认真听取了各方对旌德县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该办法经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于11月2日正式印发到各镇和县直有关单位。

四、工作目标

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保护耕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民户有所居。

五、主要任务

各镇、县直有关单位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设计方案审定、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住房和建设管理局:负责村民建房活动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的技术指导和管理工作。

县公安、财政、交通、林业、供电等有关主管部门加强配合和协调,强化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六、创新举措

一是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范围。“办法”适用于《旌德县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2016】80号文件)一级控制区以外范围内农村宅基地管理。

二是各镇成立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镇人民政府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镇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城建、城管执法、公安、司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农民建房日常监管工作。

三是建立了宅基地协管员制度。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配备村级宅基地协管员不少于一名,负责本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是违反本“办法”规定,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宅基地的,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定期通报各镇农民违法建房情况和农民违法建房整改情况,不定期通报履职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对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三是各村(居)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未发现的,或发现未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报告的,对包片村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镇辖区内新增违法用地未发现的,或发现不制止的,或制止未果后又不及时组织拆除的,对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镇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负责人、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述人员实施问责。


解读机关: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解读人:方兵 

咨询电话:0563-802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