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12-00378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发文机关: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发文字号: | 政办〔2021〕104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标 题: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旌德县文旅局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604880 |
索引号: | 123131313113213/202112-00378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旌德县政府(办公室) | ||
主题分类: |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 ||
成文日期: | 2021-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
发文字号: | 政办〔2021〕104号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政策咨询机关: | 旌德县文旅局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8604880 |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旌德县红色资源保护
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办〔2021〕104号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旌德县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旌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旌德县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红色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发挥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安徽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红色资源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重要历史活动的遗迹、旧址及纪念设施。主要包括:
(一)重要机构旧址;
(二)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者烈士纪念设施;
(五)其他与红色文化相关的纪念设施。
第三条 本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属地管理、依法保护的原则,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最大限度保持其真实性和历史原貌。
第五条 县文旅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县内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类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在县直相关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红色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不得破坏、损毁红色资源,并有权检举和制止破坏、损毁红色资源的行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资、捐赠和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红色资源的保护、利用。
第八条 已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红色资源,依照法律法规进行保护。
第九条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史料价值的红色资源,由县文旅局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管理,并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依法申报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第十条 县文旅局牵头,组织县直相关部门及各镇人民政府每两年组织开展一次红色资源排查,掌握红色资源维护保存状况和管理使用情况,建立红色资源排查档案,做好备案。对排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险情的红色资源,应当及时开展抢救性保护和修复;对新发现的红色资源,应当依照本办法及时予以认定并纳入保护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红色资源,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对红色资源原址保护。红色资源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已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征求县文旅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辖区内红色旧址、遗址、纪念设施或者场所的秩序管理,并对周边道路、街区景观进行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三条 红色资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责任人:
(一)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国有的,其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二)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为非国有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责任人;
(三)红色资源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进行日常保养、维护,保持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整洁;
(二)落实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安全措施,发现危害红色资源安全险情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保持红色资源原状,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建、拆除红色资源所依存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红色资源进行日常检查、宣传教育、保护利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责任。
本县对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开展的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给予激励和支持。
第十五条 红色资源的修缮维护应当遵循不改变原状、不破坏历史风貌、最小干预的要求,不得损毁、改变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红色资源修缮设计方案应当以勘察鉴定为依据,并充分听取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见。承担修缮的单位,应当依法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县文旅局对红色资源的修缮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保证红色资源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红色资源,在县直相关部门指导下,加强对红色文化内涵和革命历史价值的研究和展示,充分发挥其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第十七条 建立红色资源与周边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驻地部队等的共建共享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鼓励个人积极参与。县教体局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建立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红色资源保护责任人应当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纳入总体规划,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县文旅局负责编制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以及推出红色资源相关的旅游线路和产品,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利用红色资源开展各类活动,应当符合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对外开放展示的,其安全状况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县文旅局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破坏红色资源和危害红色资源安全行为的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在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各镇人民政府在日常巡查中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并向县文旅局反映。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涉及有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管理、城乡规划管理、建设管理、文化旅游管理、民政管理、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县直相关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实施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