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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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7668617443/202205-00034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8号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7 发布日期: 2022-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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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发布机构: 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8号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27
发布日期: 2022-05-27
关于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78号建议、批评、意见办理情况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5-27 17:10 来源: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徐建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建立违法建筑物拆除执行机制”的建议、批评、意见,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关于印发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旌编[2018]7号和《关于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所属事业单位有关编制事项的批复》旌编[2018]8号,由县城管局所属事业单位旌德县规划建设监察大队负责城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

2.旌德县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根据《安徽省旌德县县城总体规划(2014-2030)》版确定的。

3.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拆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设,不包括其它乡村规划区和非规划类的违法建设。

4.县城管局执法局拆除违法建设执行机制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5.县城管执法局在拆除违法建设时,首先是对违法建设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规划认定,局案委会讨论审议等程序后,做出对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并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在限期拆除决定书期限内当事人拆除了违法建设,该案件结案。如在限期拆除决定书期内当事人既不行政复议,也未行政诉讼,违法建设也不拆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仍不拆除违法建设的,县城管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向旌德县人民政府请示是否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旌德县人民政府作出对当事人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决定后,县城管执法局根据旌德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向当事人送达《强制拆除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在强制拆除决定书期限内既不行政复议,也未行政诉讼同时违法建设也未拆除的。县城管执法局根据旌德县人民政府的决定会同公安,司法,镇政府和社区等单位对违法建设进行强制拆除。

感谢您们对我县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答复单位:旌德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