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旌德县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09 18:00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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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旌德县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经研究,确定以白地镇为试点有序推进全县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现将《旌德县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试点镇认真抓好落实,率先推进实现本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其他镇结合实际参照本方案有序推进实施,到 2023年底前全县所有镇实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
附件 1:议题申报表模板
附件 2:镇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意见模板
旌德县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规程
为进一步创优工作机制体制,健全完善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宣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旌德县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审查范围
(一)镇政府集体会议议题(包括但不限于党委会、镇长办公会等)。会议议题申报表,须经承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字,镇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签后,由承办部门将拟上会材料提交党政办汇总,党政办统一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甄别后于会前及时交本镇合法性审查部门审查。各镇应当明确本机关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
(二)镇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镇党政主要领导批示交办审查事项,由承办部门主动对接本镇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开展有关审查事宜,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现应审尽审。
(三)其他审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村/社区提请镇研定事项)。须经镇政府分管负责人书面同意审签后, 由党政办甄别后于会前及时交本镇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对国家、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审查部门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决策承办部门不得以向审查部门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二、审查工作具体要求
开展合法性审查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一)决策草案;(二)制定背景、必要性、可行性及形成过程等内容的起草说明;(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
据目录及文本,借鉴外地做法的,需提交相关资料;(四)本镇政府法律顾问出具的审查意见;(五)其他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履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程序的材料)。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查部门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要求补充的,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及时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按规定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审查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查,可以组织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并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或论证;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审查部门一般应当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开展前款
第二项、第三项工作,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决策承办部门应当配合审查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审查部门提前介入。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审查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行审查,出具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三、审查意见出具
审查部门对决策草案进行审查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将有关决策情况整理装订成册,形成工作台账备查。审查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供镇政府决策参考,原则上不对外公开。
四、其他
镇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政府集体研究决策前,应当经本镇法律顾问审核把关(涉密事项除外),各镇人民政府召开集体议事会议研究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应当邀请本镇法律顾问或合法性审查部门负责人列席(涉密事项除外)。各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合法性审查具体流程,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台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查责任,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不断提升全县重大行政决策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