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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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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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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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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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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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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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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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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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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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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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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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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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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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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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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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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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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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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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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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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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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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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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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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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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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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李氏水产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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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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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343950657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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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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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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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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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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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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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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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1款白色包装(品名:臭鳜鱼,产地:安徽黄山,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4101105020,制造商:李氏水产销售有限公司)数量68袋、1款黑色包装(品名:臭鳜鱼,产地:安徽黄山,生产许可证编号:SC12234101105020,生产商:李氏水产销售公司,委托商:安徽绿品农产品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灵芝之乡旌德县三溪古城林场)数量9袋,两种包装共计77袋(44.95kg)预包装臭鳜鱼;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19元整,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共计人民币30819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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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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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60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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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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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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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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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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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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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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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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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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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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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李氏水产销售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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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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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荣红酥饼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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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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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TKTT9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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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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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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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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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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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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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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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0元整,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合计人民币524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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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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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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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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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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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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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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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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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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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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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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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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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荣红酥饼坊生产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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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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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白地镇三节小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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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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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R0R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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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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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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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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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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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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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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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预包装食品芬达橙味汽水(生产商:合肥太古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07月15日;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500毫升)4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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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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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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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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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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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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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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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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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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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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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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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白地镇三节小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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