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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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07-0003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2号 文号: 旌政行复决〔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2-07-01 发布日期: 2022-07-01
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07-00037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2号
文号: 旌政行复决〔2022〕2号
生成日期: 2022-07-01
发布日期: 2022-07-01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旌政行复决〔2022〕2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08:50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申请人:许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周成辉,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依法查处举报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不服,于2022年5月17日通过挂号信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处理投诉举报程序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行政处理结果并书面答复。

申请人称:2021年11月2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旌德XXX超市销售的“海天纯生有机纯紫菜20g”产品,直至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止,没有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理结果答复,也没有收到延期办理通知,期间长达4个月之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超出法定处理期限。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诉举报书复印件1份、产品照片复印件2张、购物凭据复印件1份、国内挂号信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收到申请人在2021年11月22日通过邮政寄出的投诉举报书并受理。根据投诉举报书反映的具体情况,已对被投诉举报单位旌德XXX超市(即旌德县XXX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申请人举报内容属实,旌德XXX超市(旌德县XXX超市有限公司)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由于该超市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法应当免罚。因此,2022年1月27日向被投诉举报单位下达了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1〕204号),同时将涉案线索移交至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2021年11月20日当日共书写了3份投诉举报书向其投递,其中2份投诉举报对象都是旌德XXX超市,办案人员办结后,由于工作疏忽,未将投诉“海天纯生有机紫菜20g产品标签问题”内容的处理结果反馈给申请人。2022年5月24日其电话联系许XX,并已告知其反映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认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不是行政不作为,而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1〕204号)复印件1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1份、案件线索移送函(旌市监案移〔2022〕1号)复印件1份、投诉举报书复印件3份、投诉举报答复函(旌市监旌函字〔2022〕1号)及快递单复印件各1份、商家拒绝调解说明及证明复印件各1份。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2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旌德XXX超市“海天纯生有机紫菜20g产品标签问题”。被申请人经立案调查,认为投诉举报内容属实,旌德XXX超市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超市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对经营人旌德县XXX超市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1〕204号),同时将涉案线索移交至宣城市宣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另查明,旌德XXX超市由旌德县XXX超市有限公司经营,旌德县XXX超市有限公司不同意投诉调解。被申请人2022年5月30日通过快递向申请人送达投诉举报答复函(旌市监旌函字〔2022〕1号)。

以上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投诉举报书、产品照片、购物凭据、国内挂号信封、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不罚〔2021〕204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线索移送函(旌市监案移〔2022〕1号)、投诉举报答复函(旌市监旌函字〔2022〕1号)及快递单、商家拒绝调解说明及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咨询、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举报人奖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处理,但未依法向投诉举报人反馈,违反法律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被申请人处理旌德XXX超市“海天纯生有机紫菜20g产品标签问题”的投诉举报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