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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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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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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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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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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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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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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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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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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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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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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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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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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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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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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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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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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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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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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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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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更新时间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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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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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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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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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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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多格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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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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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WLEGB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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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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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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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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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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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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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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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质凡红烧牛肉味干吃面(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4袋、质凡蟹黄风味干吃面(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5袋、质凡奥尔良烤翅味干吃面(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2袋、质凡葱香鸡汁味干吃面(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3袋及质凡川香麻辣牛肉味干吃面(生产日期:2021/09/01,保质期:六个月,净含量:散装称重)3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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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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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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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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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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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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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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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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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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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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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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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多格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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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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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玖贰甘草水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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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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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U51U5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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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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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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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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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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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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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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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芝扎扎蜜汁鸡翅(生产日期:2021/09/12,保质期:180天,净含量:35克)24袋,高昌红香辣鸭脖(生产日期:20211008,保质期:120天,净含量:280g)3袋,拾光悠味辣棒(甜辣味)(生产日期:2021/10/25,保质期:常温下120天,净含量:125g)14袋,幸运小筑糯米锅巴(海苔肉酥味)(生产日期:2021/08/03,保质期:180天,净含量:248g)8袋;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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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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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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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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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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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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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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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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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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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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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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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玖贰甘草水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预包装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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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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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继春小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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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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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T5RE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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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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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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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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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继春小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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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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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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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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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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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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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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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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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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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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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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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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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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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继春小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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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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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里仁便民小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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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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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T53F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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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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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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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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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里仁便民小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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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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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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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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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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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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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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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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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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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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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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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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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里仁便民小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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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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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路口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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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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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RWJ0X1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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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时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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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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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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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路口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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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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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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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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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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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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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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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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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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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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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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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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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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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庙首镇路口超市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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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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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彦丽烟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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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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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PGXYD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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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彦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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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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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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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二款、《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糯芝蛋糕(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日,保质期:90天)0.95千克和亨氏番茄沙司(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2袋和海神辣油椒酱(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2瓶和海神红油豆瓣(生产日期:2020年8月7日,保质期18个月)2瓶;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桑得裂可宁霜(限制使用日期:2021年3月31日)8支;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以2000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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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违规行为并建议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糯芝蛋糕(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日,保质期:90天)0.95千克和亨氏番茄沙司(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2袋和海神辣油椒酱(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2瓶和海神红油豆瓣(生产日期:2020年8月7日,保质期18个月)2瓶;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桑得裂可宁霜(限制使用日期:2021年3月31日)8支;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以2000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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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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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雪糯芝蛋糕(生产日期:2021年12月3日,保质期:90天)0.95千克和亨氏番茄沙司(生产日期:2021年2月23日,保质期12个月)2袋和海神辣油椒酱(生产日期:2020年8月10日,保质期:18个月)2瓶和海神红油豆瓣(生产日期:2020年8月7日,保质期18个月)2瓶;
2、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桑得裂可宁霜(限制使用日期:2021年3月31日)8支;
3、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0元罚款,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处以2000元罚款,合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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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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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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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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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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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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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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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4173009215109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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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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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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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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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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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彦丽烟酒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超过限制使用日期的化妆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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