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省直管县、市) 交通运输局:
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油价 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2〕1 号 )、《财政部关于下达 2022 年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预算指标》(财建
〔2022〕80 号 ) 等要求, 现就开展 2021 年度农村客运申报审核 工作通知如下:
一、农村道路客运
(一) 城乡道路客运车辆申报
申报范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营的农村客运车辆和巡游 出租车。农村客运按照车辆座位数(车辆行驶证记载的座位数, 不含站席人数) 统计申报, 巡游出租车按照车辆数统计申报。
新增、退出和中断经营的按照实际运营月数除以 12 折算, 不重复统计 。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政策性停运视为正常经营, 停运 时间以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二) 新增新能源客车申报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新增的新能源客车,包括城市 公交、农村客运车辆(包括班线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车辆)、 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以机动车首次登记时间为准, 客运车辆和 巡游出租车以道路运输证办理时间为准,其车型应纳入国家新能 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三) 新能源出租车台数申报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在营的新能源出租车车辆 台数, 新增和退出按照实际在营月数折算, 车辆实际出资人应提 供相关出资证明材料。
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
(一) 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客渡船申报
申报范围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营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 的客渡船(非机动客渡船除外)。按照客渡船的吨位、功率、客 位数、建造年月 (船龄) 等 ( 以有效期内船舶检验证书薄核定为 准) 统计申报 (见附表 )。
新增、撤渡的按照实际运营月数除以12 折算, 不重复统计。 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政策性停运视为正常经营,停运时间以各级人 民政府或相关部门正式文件为准。
(二) 新建造客渡船申报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新建造的客渡船。以客渡船进 行船舶登记时间计算。
(三) 新增新能源客渡船申报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新增新能源客渡船,按照 船舶登记的时间计算。
三、工作要求
(一 ) 请各市 (省直管县 、市) 要压实责任, 认真统计, 填 写附件 1 至 5, 逐台审核, 并公示无异议后, 以市(省直管县) 为单位报送(表格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 请于2022 年 5 月 31 日前将附件 1 至 4 报送至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附件 5 报送至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同时抄报同级财政。
(二) 各市(省直管县、市) 要做到专人填报、专人审核, 明确岗位责任。要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严格审核补助对象的经营 资质及填报车辆的真实情况, 认真查验车辆、船舶管理档案、证 件和车辆、船舶营运情况, 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程 序合规性。
(三 ) 各市 (省直管县 、市) 报送表格数据前, 要严格按照 工作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市、县( 区、县级市) 要分别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并按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集 体研究决定。
(四 ) 对申报人 、审核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凡弄虚作假, 虚 报的, 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申报审核中如有问题可直接咨询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服务 中心和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2.巡游出租车车辆台数汇总表
4. 市年新增新能源客车汇总表 5.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的客渡船申报审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