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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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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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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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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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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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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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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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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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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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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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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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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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水罚决字〔2022〕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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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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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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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2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朱某洪于2021年11月8日在兴隆镇光荣村新屋河沟非法采砂,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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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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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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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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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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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水罚决字〔2022〕第0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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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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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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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29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周某根于2021年11月25日在云乐镇许村清潭山水库非法采砂,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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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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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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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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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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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水罚决字〔2022〕第0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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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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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揽海建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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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2WL8CB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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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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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3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安徽揽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在庙首镇和村玉溪河非法采砂,涉嫌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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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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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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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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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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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水罚决字〔2022〕第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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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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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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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3月22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谈某平于2022年3月14日在旌阳镇新庄村村部河沟非法采砂,涉嫌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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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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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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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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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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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农(渔)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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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收购野生动物活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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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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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2年4月7日7时许在三溪镇菜市场收购棘胸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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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44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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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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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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