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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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205-0002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2年5月第2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6 发布日期: 2022-05-16
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205-0002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2年5月第2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5-16
发布日期: 2022-05-16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2年5月第2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5-16 14:51 来源: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旌水罚决字〔2022〕第001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

/

20211122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朱洪于2021118日在兴隆镇光荣村新屋河沟非法采砂,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245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1

 

2

旌水罚决字〔2022〕第002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

/

20211129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周根于20211125日在云乐镇许村清潭山水库非法采砂,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0

 

3

旌水罚决字〔2022〕第003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安徽揽海建筑有限公司

 

91341825MA2WL8CB27

 

 

20211223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安徽揽海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1221日在庙首镇和村玉溪河非法采砂,涉嫌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0

 

4

旌水罚决字〔2022〕第004

 

对非法采砂活动的处罚

 

 

/

/

2022322日,由旌德县砂石资源管理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交办,谈平于2022314日在旌阳镇新庄村村部河沟非法采砂,涉嫌违反了《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河道采砂涉及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1、处5000元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110元。

依据《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29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1

 

5

旌农(渔)罚〔20222

对收购野生动物活动的处罚

 

/

/

当事人于2022477时许在三溪镇菜市场收购棘胸蛙。

 

1、处440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48条规定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财政非税账户缴纳罚(没)款。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