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共有7章3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规定》的指导思想、适用对象和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强调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新闻单位应当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管理体制。提出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国家新闻出版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国家新闻出版署、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各省级有关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三章,内容与形式。明确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主要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主要是新闻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新闻工作应当掌握的行业政策法规和新闻采访、媒体融合等专业知识。同时,明确了10种认可的继续教育形式。
第四章,学时管理。明确继续教育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强调学时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同时,对不同继续教育形式的学时折算标准进行了细化。强调学时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审核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章,继续教育机构。提出构建分工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开放有序的继续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培训中心、高等院校等具备培训条件的单位参与。强调继续教育机构须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继续教育证明等。对继续教育机构的办学资质、课程师资、教学管理等进行了规定,以负面清单形式列出了不得从事的行为。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强调将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年度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职务评聘、职称评审,以及记者证核验、换发的重要条件。强调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明确了新闻单位、新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新闻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明确《规定》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