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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377K/202209-00112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发布机构: 旌德县教体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体育
名称: 旌德县教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2 发布日期: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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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体育
名称: 旌德县教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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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教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发布时间:2022-09-02 09:11 来源:旌德县教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县教体局权责清单即时动态调整情况表
序号 部门 调整前 调整后 调整类型及理由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权力名称 子项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调整类型 调整理由
1 县教体局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民办义务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学校设立审批(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 行政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2.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民办学校行政审批相关职责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规范要素 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民办学校审批相关职责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7 县教体局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2.《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二十一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皖政〔2017〕48号):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取消审批后,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4.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民办学校行政审批相关职责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规范要素 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民办学校审批相关职责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
8 县教体局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 其他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名单备案(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 其他权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一人。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2.根据“双减”工作安排和《安徽省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除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民办学校行政审批相关职责由教育体育部门承担。
规范要素 根据“双减”工作安排,科技类、文化艺术类外民办学校审批相关职责分别划转科技、文旅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