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旌政行复决〔2021〕3号
申请人:张X。
被申请人:旌德县蔡家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安徽省旌德县蔡家桥镇桥北片2号。
法定代表人:程飞,镇长。
第三人:戴XX。
第三人:旌德县蔡家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姜XX,主任。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不服,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本机关依法通知戴XX、旌德县蔡家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
申请人称:涉案土地自土改时至1963年一直由申请人使用,1963年申请人将该土地借给下村队铺石板做晒场。1969年申请人要求下村队返还,下村队撤除了靠近申请人家门口的围墙,并撤除了两路石板,剩下部分继续由下村队使用。1983年下村队将晒场石板作价200元卖给第三人戴XX的父亲,当时申请人父亲出于要回坦地目的也提出购买石板,戴XX父亲说“晒场在你家门口我将石板撬掉后晒场不就是你家的吗”后申请人多次找原蔡家桥乡政府领导处理晒场归属纠纷,但戴XX一家不予理睬,2017年戴XX撬掉石板,将该坦地卖给XX村开始施工,被申请人阻止。为此,戴XX向旌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败诉后又向中院上诉,中院驳回上诉。2020年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土地确权申请,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属XX村委会。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并非空闲地,不应确权给不属于争议一方的XX村委会;涉案土地虽不属于宅基地,但座落在申请人大门口,申请人早年在该坦上建有猪栏厕所,将该坦确权给申请人符合尊重历史便于生产生活原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院判决书复印件2份、11名村民书面证明复印件各1份、土地房产所有证复印件1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提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一、申请人认为涉案土地自土改时至申请人父亲从戴家调任里村队任队长期间一直由申请人户使用,一方面申请人并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佐证;另一方面申请人未就阶段性使用提供相应的权利凭证和文件,以证明其使用具有合法性及独占性、排他性。经过调查走访来看涉案土地一直处于非某一户或某一人合法独占使用,而是处于公共使用状态,因此无法评价及确认由申请人合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尽管申请人曾对涉案土地提出诉求,以及与戴XX就涉案土地发生争议进行诉讼,但都没有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二、涉案土地历史以来未有建筑物,未改变土地性质,村委会镇政府均没有土地规划,至今仍闲置待用。我机关以涉案土地的历史使用状况及现状确定为集体闲置空地并无不妥。三、涉案土地尽管坐落在申请人门前,但申请人已获得农村宅基地160㎡,并颁发权利证书,且不符合再获准农村宅基地的条件。通过现场勘查涉案土地并不是直接连接申请人房屋,中间有一条宽6.7m的石板路相隔,要供大家通行。同时涉案土地旁有王XX房屋,该土地如何使用与王XX户的生产生活通行等直接相关。将涉案土地作为申请人的生活用地,将产生更大的土地争议,不符合土地利用的原则。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依法作出认定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并无不当。请旌德县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维持我机关所作的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结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张X关于要求对我户门前土地确权的申请书及附件复印件1份、戴XX答辩书及附件复印件1份、关于补充土地权属争议材料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关于暂缓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关于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2份、询问笔录复印件6份、旌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截图复印件1份、张X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地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庆丰村委会关于张X与戴XX户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现场勘查笔录及附件复印件1份、听证记录复印件1份、旌德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料汇编(庆丰广场)复印件1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
第三人戴XX称:申请人与他父亲故意隐瞒事实,蒙骗群众骗取证言,把涉案土地变成争议地。申请人说我父亲向他父亲商量借用涉案土地做晒场无人证明全属谎言,下村队处理晒场给我父亲时考虑到我家儿女多,只卖石板不收土地费用,留给我们四兄弟建房,不可能说撬掉石板晒场就是申请人家的话。申请人一家1959年落户戴家大队里村生产队,1969年回到中村队,1959年至1963年不可能使用晒场。从1951年起到1983年靠集体核算生活,原有土地一切服从集体,涉案晒场下村队1961年已作晒场使用。申请人的行为造成其精神损失和20000多元经济损失,影响XX村美好乡村建设,失去建设戴家村民活动中心的机会。第三人戴XX认为:蔡家桥镇政府的裁决公平合理,符合民心,坚决拥护。
第三人戴XX提供的证据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联名证明1份。
第三人旌德县蔡家桥镇XX村村民委员会称:2017年5月,戴家村民组村民及村民代表、村民组长多次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强烈要求原下村组一块晒场作为村民活动建设场所,村委会考虑到当地实际情况,特申请旌德县发改委移民后扶项目资金,经村两委会议确定,决定利用此块下村组原晒场作为项目建设点。7月份进行施工时,张X出面进行阻拦,村委会多次与其协商,经司法部门进行多次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张X利用各种理由制造矛盾,使该项目无法进行,导致该项目流产。据了解,张X的老房子原属于六户所有,六户均有房屋所有权,后经变卖给张X父亲一人所有。该老房子有土改证,经国土部门多次协调,土改证只能证明房屋四至内归张X所有,但不能包括路外晒场。张X多次强行占有该场地,阻碍了村里的建设与施工。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我村委会完全赞成,同意蔡家桥镇政府裁决归村集体所有。下一步村委会将利用此地块根据“十四五”空间发展规划,争取上报部门项目资金,进行场地硬化,解决戴家村民组的休闲健身活动场所村民广场,也为乡村振兴增添光彩。补充说明,据了解:1962年归下村村民组使用,1962年四固定确定于下村队使用,1963年开始铺石头晒场,1983年集体资产处置由戴XX父亲购买晒场石板。
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上前干晒场位于旌德县蔡家桥镇庆丰村戴家片,东至水田石坎,南至王XX户门前坦地,西至王XX户入户道路,北至石板路,面积149.8㎡左右,土地性质村庄用地。1951年土改时申请人户分得与涉案晒场相隔一条石板路房屋的楼房两间和瓦房一间半,1959年申请人户举家迁入里村生产生活,1969年又搬回戴家中村生产队生产生活。1962年“四固定”时戴家下村生产队使用涉案晒场,1963年下村生产队在涉案晒场铺设石板,1983年下村生产队处置集体资产时队员第三人戴XX父亲以200元购买晒场石板。1989年申请人土改房屋撤除,在老宅范围内建成现有住宅。2011年12月旌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国土资源局)颁发申请人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申请人拒领。2016年12月被申请人申报2016年度第二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项目,计划在涉案晒场建设庆丰村戴家片文化广场。2017年4月庆丰村委会组织施工被申请人阻拦,后另选地址改建庆丰广场。2019年11月15日申请人以与第三人戴XX存在土地权属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对涉案土地确权,2020年1月1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2020年2月2日申请人重新申请,2020年2月18日被申请人因防控疫情需要告知申请人暂缓受理,2020年3月16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2020年3月24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书副本发送戴XX。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举行涉案土地纠纷听证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戴XX参加听证。2021年1月21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第十四条和《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确认涉案土地使用权归属旌德县蔡家桥镇XX村委会,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戴XX和XX村委会。
上述事实有居民身份证、法院判决书、土地房产所有证、张X关于要求对我户门前土地确权的申请书、戴XX答辩书、石板晒场社卖书、答辩文书、声明书、XX村委会证明、关于补充土地权属争议材料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暂缓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关于受理土地权属争议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被申请人询问笔录、旌德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截图、张X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及地籍调查表、XX村委会关于张X与戴XX户土地权属争议情况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附件、询问笔录、听证记录、旌德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料汇编(庆丰广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及送达回执、旌德县司法局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确定土地权属可以参照土改登记。申请人土地房产所有证房产栏记载:楼房两间,面积二厘,四至南晒场,瓦房一间半,面积三厘,四至南晒场。南晒场通常是指至南晒场,结合房屋地基面积合计五厘,土地房产所有证应该不包括晒场。上述事实已经旌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1825民初671号、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18民终111号确认。1989年申请人在老宅基地拆旧重建,现住房土地使用权四至:东至空地、南至小路、西至空地、北至排水沟,面积160㎡,已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宅基地的面积标准,申请人请求涉案土地确权给其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1962年涉案土地戴家下村生产队作为晒场使用,虽因历史久远无法查找书面证据证明,但依据常理可推定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晒场确定为戴家下村生产队所有。1983年5月戴家下村生产队处置集体资产,第三人戴XX父亲购得涉案晒场石板,下村生产队未处分晒场土地使用权。此一事实由旌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皖1825民初671号、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皖18民终111号确认。2017年4月XX村委会以涉案土地作为公共设施用地建设文化广场,为村民提供休闲健身活动场所,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符合合理综合利用土地原则,有利于美好乡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被申请人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应依职权通知XX村委会作为第三人参加确权处理程序,后虽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送达XX村委会,但未通知其参加处理程序,违反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在涉案土地使用权争议各方均无权属凭证,经协商达不成协议情况下,未经请示旌德县政府裁定同意,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为XX村委会,违反了《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内容适当,但超越职权和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第4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2021年1月21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确权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