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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02-00033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旌政行复决〔2021〕4号 文号: 旌政行复决〔2021〕4号
生成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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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旌政行复决〔2021〕4号
文号: 旌政行复决〔2021〕4号
生成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11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 旌政行复决〔2021〕4号
发布时间:2022-02-11 09:45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旌政行复决〔2021〕4号

 

申请人:邓XX。

被申请人:旌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政务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连喜,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1年1月18日作出的《关于邓XX反映办理退休军工龄累计计算问题的答复》(旌人社秘2021〕8号)中有关“工龄累计计算和享受医疗保障”的答复不服,于2021年6月1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关于退役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与军工龄累计计算的问题。2017年10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1977年退伍安置人员,后在集体、全民企业工作21年,要求21年工龄依社保计费,县财政按月发放”。2017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旌人社秘2017〕15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根据原安徽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及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险字(96)第019号)规定,答复申请人“你本人一直未正式招工,所以在旌阳公社和旌德县建筑建材公司以及黄山化工厂这段时间的工龄(1977年4月至1995年12月)不能计算入连续工龄,不能纳入社保计费”。2021年1月4日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作为新的理由,向被申请人再次反映退役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与军工龄累计计算的问题。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旌人社秘2021〕8号《关于邓金根反映办理退休军工龄累计计算问题的答复》,答复申请人“您反映此问题,2017年11月21日以旌人社秘2017〕157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已书面答复,且您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复查复核,目前未出台新政策规定,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不再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工龄计算的立法精神并无不同,不是新的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旌人社秘2021〕8号《关于邓XX反映办理退休军工龄累计计算问题的答复》中有关退役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与军工龄累计计算的问题属于重复处理行为,没有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新的影响,该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关于申请人以23.5年工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但没有依法享有医疗保障福利的问题。医疗保障福利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能范围,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答复并无不妥,该不予受理的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上述问题申请人已于2021年5月7日向旌德县信访局书面反映,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属信访复查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