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窦XX,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旌德县财政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俞小宁,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财购〔2021〕4号)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财购〔2021〕4号);2.依法撤销招标结果,重新招标。
申请人称:一、中标公示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发布的中标公示及评审过程显示的评审信息、材料,未公示其他招标公司的排名和得分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二、评审过程显失公正。招标公告显示业主代表及联系方式,孙主任是采购人,中标公告专家名单中有孙X。《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三、存在倾向性评审。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事实进行客观评审。《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评审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财购〔2021〕4号)不合理也不合法,评审无效。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南京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南京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质疑函及附件复印件1份、安徽省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质疑回复复印件1份、南京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投诉书复印件1份、质疑与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旌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意见书复印件1份、旌德县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中标结果复印件1份、投标响应表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2021年6月17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投诉书并予以受理。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向被投诉人下达了暂停该项目采购活动的通知书,并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各一份。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说明。
依法对项目招投标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旌德县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采购项目编号:JDX-CG-GK-2021027,采购人:旌德县XX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算金额:180万元。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不见面开标进行采购。4月30日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平台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http://ggzyjy.xuancheng.gov.cn)。5月24日下午经采购代理机构交易平台申请,在采购人及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人员监督下,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抽取评审专家4名。5月 25 日9时项目开标,截止时间共7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分别是:绩溪县XX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安徽XX医学发展有限公司、南京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XX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5月25日4位评审专家(章XX,邵XX,朱XX、吴X)到县交易中心签到,采购人委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孙X)到交易中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时间为5月25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4名评审专家以及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评标委员会组成合法有效。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经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绩溪县XX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中标价:1550000元。5月25日发布中标公告,公告格式按《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皖财购〔2020〕569 号)》要求进行公告,中标公告符合规范格式要求。
被申请人认为:一、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招标公告,显示业主代表及联系方式。公告中孙主任是采购人。2.中标公告:专家名单有孙X)并不能影响本项目的中标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本项目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表名单中并没有孙X,孙X并不是专家;从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会议记录表中采购人参会人员为旌德县人民医院(曾某),并非孙主任。招标文件里采购人信息为旌德县XX医院,项目联系人是孙主任,孙主任并非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由采购人委派一名采购人代表(孙X)到交易中心,并出具授权委托书,与4名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合法有效。为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及时、完整、准确的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中标结果公告中的公告内容“五”评审专家名单中有采购人代表姓名,是因为采购人代表参加了整个项目的评标活动。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信息公告时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已要求其进行整改。至于申请人说评审过程显失公正,评审无效,没有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提出的“根据发布的中标公示及评审过程中显示的评审信息、材料,未公示其他投标公司的排名和得分情况”,没有法律依据。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按照《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进行公告的。另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九条第五款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已告知投诉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购代理机构没有及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在工作上存在不严谨的问题,已要求其进行整改。
三、申请人提出的“评审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事实进行客观评审,存在倾向性评审”的表述无事实依据。本项目从发布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结果和发布中标公告,整个程序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总之,《旌德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财购〔2021〕4号)符合《安徽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四十七条、六十九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采购计划表复印件1份、采购人需求表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1份;采购公告复印件1份、采购文件复印件1份;签到表复印件1份、开标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报价表复印件1份、专家抽取相关资料及评委签到表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评标(审)报告复印件1份、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复印件1份;质疑及答复复印件1份、投诉书(正本)复印件1份、投诉答复通知书复印件1份、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复印件1份、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投诉回复书复印件1份、谈话笔录复印件1份、投诉处理决定书复印件1份、整改通知书复印件1份、整改承诺书复印件1份等
经审理查明:旌德县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项目编号:JDX-CG-GK-2021027,采购人:旌德县XX医院,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预算金额:1800000元。2021年4月30日采购人发布公开招标公告,信息发布平台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采购、网上不见面开标,开标地点为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不见面开标大厅,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为2021年5月25日9时00分,投标人登录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xcspfront/)递交投标文件。2021年5月24日下午在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人员的监督下,采购人在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章XX、邵XX、吴X、朱XX4名。2021年5月 25 日9时项目开标,共7家投标人参与投标,分别是:绩溪县XX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安徽XX医学发展有限公司、南京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安徽XX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安徽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南京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江苏XX医学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5月25日采购人委派的采购人代表孙X和4位评审专家到旌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到,项目评标委员会由4名评审专家及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按照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独立评审,经评审确定中标人:绩溪县XX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中标价:1550000元。2021年5月25日采购人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y.xuancheng.gov.cn)公告中标结果。2021年5月28日申请人提出质疑:1.未公示其他投标人的排名和得分情况、存在倾向性评审;2.评审人员来自同一部门和业主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与评审专家相互混淆。2021年5月31日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复,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告知申请人本人的评审排序。2021年6月16日申请人提出投诉:1.未公示其他投标人的排名和得分情况,评审人员来自同一部门和业主单位;2.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事实进行客观评审,存在倾向性评审。2021年6月21日旌德县财政局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暂停采购活动。2021年6月25日旌德县财政局作出整改通知书,要求安徽省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立即整改“公告中标结果时未及时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未对采购人代表进行身份标明”等问题。2021年7月7日旌德县财政局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驳回申请人投诉。另查明:2021年9月3日采购代理机构安徽省XX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邮寄了旌德县公共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项目-超高端全数字化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设备采购详细评分汇总表。
以上事实有南京XXXX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采购计划表、采购人需求、委托代理协议、采购公告、采购文件、签到表、开标会议记录、报价表、专家抽取相关资料及评委签到表、授权委托书、评标(审)报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质疑及回复、投诉书(正本)、投诉答复通知书、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送达回证、投诉回复书、谈话笔录、投诉处理决定书、整改通知书、整改承诺书、快递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中标公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评审过程是否显失公正;3.是否存在倾向性评审。
关于“中标公示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第五款规定:“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在公告中标结果的同时,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但采购人在公告中标结果时未及时告知申请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中已告知申请人本人的评审排序,事后向申请人邮寄了详细评分汇总表,程序虽有瑕疵,但不影响采购评审结果。申请人要求公示其他投标人的排名和得分情况,无法律依据。
关于“评审过程是否显失公正”问题。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专家对本单位的采购项目只能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孙X系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由采购人授权委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与安徽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4名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在中标结果公告的评审专家名单中未标明孙X的采购人代表身份,表述不准确,但不影响评标委员会评审的客观、公正和审慎。
关于“是否存在倾向性评审”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现有证据足以证明,本项目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提出“递交的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也已提交相关证明文件”,但未中标,并不能证明“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事实进行客观评审,存在倾向性评审”。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财购〔2021〕4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财购〔2021〕4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