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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617B/202202-00015 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旌政行复决〔2021〕2号 文号: 旌政行复决〔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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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行政复议
发布机构: 旌德县司法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旌政行复决〔2021〕2号
文号: 旌政行复决〔2021〕2号
生成日期: 2022-02-11
发布日期: 2022-02-11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旌政行复决〔2021〕2号
发布时间:2022-02-11 08:45 来源:旌德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旌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旌政行复决〔2021〕2号

 

申请人:旌德县XX商店。经营者:汪XX。

被申请人: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西门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包忠平,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1号)不服,于2021年2月3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1号)。

申请人称:一、涉案白酒取得合法,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和合格证明,索取了购货凭证,说明了白酒的提供者,不知道涉案白酒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主观上不存在售假的故意,被申请人适用法律错误,应当责令停止销售,而不是没收和罚款。二、行政处罚认定进货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没有事实依据,以同样的情形再次处罚时从重明显不当,作出“你未查验供货者资质和索要票据”与“你商店提供了淘宝卖家的执照和交易记录”的认定自相矛盾,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听证告知书没有法律依据。三、被申请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将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错误的认定为2020年10月23日与事实不符,实际扣押112天,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营业执照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1号)复印件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复印件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称:一、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2020年10月13日上午,本局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时在旌德县胜利东路XX号XX商店仓库内待售商品中发现48瓶42%vol.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批号:20200426203-A-71)和24瓶42%vol.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批号:20200318203-A-71),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牛栏山陈酿白酒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该商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现场扣押上述产品。2020年10月20日和10月30日本局调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经查明,申请人在淘宝上共购进了7件84瓶42%vol.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购进价78元/件,共546元,商家减免63元,实际支付购进款483元,核算购进价5.75元/瓶,当事人的零售价15元/瓶,共销售了12瓶,剩余72瓶被本局扣押。申请人以前购进42%vol.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为120元/箱,核算购进价10元/瓶。查阅相关卷宗发现,申请人于2018年在微信上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42%vol.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并销售,被本局于2018年11月7日进行行政处罚。本局认定申请人五年内两次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二、申请人的理由不成立。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之规定,申请人购进涉案白酒时有索票索证的义务,并向供货者索要销售票据和商标证明等材料,但申请人不能提供涉案白酒供货者的销售票据和商标证明等材料。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下列情形属于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之规定,《询问笔录》中申请人陈述过知道该类白酒的正规渠道进货价格,而网上购买的价格远低于正规渠道进货价格,申请人应当知道所购进的酒存在问题,加上申请人2018年同样是从网上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42%vol.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并销售,被本局行政处罚,因此判断,申请人属于重操旧业,知假买假并售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之规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三是本局于2020年10月13日扣押申请人的涉案白酒,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宣)市监复决〔2020〕16号的规定,于2021年1月5日决定对涉案白酒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为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权适用适当,程序合法。恳请复议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124号)复印件1份、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及附件复印件1份、北京牛栏山产品价格体系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复印件4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复印件1份、现场笔录及照片复印件1份、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旌德县XX商店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汪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淘宝网订单详情复印件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复印件2份、深圳市宝安区XX贸易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18〕62号复印件1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复印件2份、案件审核表复印件1份、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复印件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申辩书及附件复印件1份、文件处理标签复印件1份、行政复议答复书(宣市监复答〔2020〕16号)及附件复印件1份、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复印件1份、被申请人答复书复印件1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市监复决〔2020〕16号复印件1份、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复印件1份、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复印件1份、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案件移送函复印件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1份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旌德县XX商店登记类型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烟、酒、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水果、日用品零售**。2020年9月15日申请人通过淘宝网在深圳市宝安区XX贸易商行购进7件42%vol.500ml牛栏山陈酿白酒共84瓶,每件78元,总价546元,实际成交价483元。申请人以零售价每瓶15元销售,共销售12瓶。2020年10月13日被申请人监督检查时在申请人仓库内发现剩余待售的72瓶白酒(批号20200426203-A-71的48瓶、批号20200318203-A-71的24瓶),经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上述白酒为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被申请人当场予以扣押。2020年11月1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2020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辩,挂号信于次日送达。鉴于申请人2018年11月因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受到过行政处罚,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7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和罚款35000元,并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向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行政复议。2020年12月28日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但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责令被申请人30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21年1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强制措施延长期限为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移送深圳市宝安区XX贸易商行的违法线索。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72瓶牛栏山陈酿白酒和罚款3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于同月21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旌德县佰利商店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案件来源登记表(登记号:124号)、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产品鉴定证明及附件、北京牛栏山产品价格体系、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笔录及照片、立案审批表、淘宝网订单详情、询问笔录、深圳市宝安区XX贸易商行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18〕62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审核表、会议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号)及送达回证、申辩书及附件、文件处理标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宣市监复答〔2020〕16号)及附件、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被申请人答复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宣)市监复决〔2020〕16号、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案件移送函、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1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经营者负有审慎查验食品来源义务,申请人经营白酒多年,熟知白酒的进货渠道和市场价格,涉案白酒零售每瓶15元,进货价每瓶仅5.75元,且申请人2018年11月因销售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受过行政处罚,故申请人虽能提供供货者营业执照和交易凭据,但销售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主观上属明显故意,且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号)被撤销,被申请人复核申请人申辩书后,于2021年1月5日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符合法律规定。(宣)市监复决〔2020〕16号宣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决定书于2021年1月5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日作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强制措施延长期限为2021年1月5日至2021年2月3日,且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月21日送达申请人,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未逾法定期限。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1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旌市监罚字〔2020〕124-1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旌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