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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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201-0006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2年1月第2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1-18
索引号: 11341730MB197785X7/202201-00065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名称: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2年1月第2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8
发布日期: 2022-01-18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2022年1月第2周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时间:2022-01-18 10:50 来源: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旌农(质)罚〔20221

对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旌德县亿丰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

20211014日,我局联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对旌德县亿丰香菇种植专业合作社检查,在检查生产台账中,生产记录从2021619日到检查当日此段时间内的生产记录未及时记录。

  1、警告;2、责令补齐生产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齐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1-12

 

2

旌农(质)罚〔20222

对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案

旌德县板桥现代渔业家庭农场

20211015日,我局联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对旌德县板桥现代渔业家庭农场检查,在检查生产台账中,生产记录从2021年到检查当日此段时间内的生产记录未及时记录。

  1、警告;2、责令补齐生产记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齐生产记录,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旌德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