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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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772T/202201-00131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蔡家桥镇2021年责任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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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蔡家桥镇2021年责任清单
文号:
生成日期: 2022-01-12
发布日期: 2022-01-12
蔡家桥镇2021年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2-01-12 20:04 来源:旌德县蔡家桥镇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施  依  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第三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前,持村民委员会书面同意意见和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以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确需占用农用地的,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核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材料、户口簿及其复印件,向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和其他非农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确需占用农用地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供农用地转用批准材料。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做出决定,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三、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七)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2.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经审核认为宅基地申请和用地审批符合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将审批情况书面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和用地审批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在不突破规定宅基地面积、符合农房规划设计要求、不涉及切坡建房的情况下,确需改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采伐许可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采伐许可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二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附件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48项“省、市属国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下放设区的市林业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201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应当将林权评估基价、流转期限、收入分配方案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少于十五日,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中,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当对流入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选择流入方,其流转方案应当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补正材料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材料,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或实地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法定告知、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材料归档,信息公开,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申请不予受理的、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未说明不受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