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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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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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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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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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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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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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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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事迹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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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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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事迹满足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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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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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护士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或者满足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三)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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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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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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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变更(涉及现场审核的复杂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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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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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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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1);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第六条至第八条的要求向有变更项目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申请材料并在申请材料中注明变更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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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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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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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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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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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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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一并进行,并由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具体校验事宜。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二)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
(三)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五)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校验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技术管理部门提出评价意见,符合要求的,予以校验;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医疗机构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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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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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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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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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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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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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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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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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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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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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第六条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一)和(四)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一)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
(四)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医疗机构提出的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审核。 第十一条
现场审核人员应当对医疗机构申请材料所列的内容进行核实,填写《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附2),出具现场审核意见,给出“建议批准”、“建议整改”或“建议不批准”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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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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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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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证书吊销处罚满2年后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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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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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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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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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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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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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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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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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护士首次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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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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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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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重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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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 8 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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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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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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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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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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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取得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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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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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
重新申请注册的,除按照护士首次注册的规定提交材料外,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 3 年的,还应当提交在安徽省内二级甲等以上教学、综合医院接受 3
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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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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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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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格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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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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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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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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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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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省户籍所在地乡镇出具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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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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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育史情况,符合在再生育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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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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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号公布修正)第二十二条: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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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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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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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紧急慰藉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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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符合特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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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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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住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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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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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诊疗科目业务用房平面图、人员和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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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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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诊疗科目业务用房平面图、人员和设备清单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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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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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
医疗机构变更诊疗科目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 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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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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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址的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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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执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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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址的平面图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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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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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机构许可规范》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变更登记注册事项,需向原登记机关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变更或新增执业地址,需提供:1.新建、改建、扩建医疗业务用房批准文件;2.新址房产证明或使用证明;3.新址建筑设计平面图;4.消防验收合格或备案证明;5.环保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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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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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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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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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平面图、科室布局平面图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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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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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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