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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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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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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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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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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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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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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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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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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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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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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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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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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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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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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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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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汇润嘉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生产日期不易辨识的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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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汇润嘉超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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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41825MA8LM40A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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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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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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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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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生产日期不易辨识的预包装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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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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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其他-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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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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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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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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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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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七货街零食店经营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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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七货街零食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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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8N1CL63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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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孝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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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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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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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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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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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其他-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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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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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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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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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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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爱家超市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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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爱家超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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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ADG6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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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青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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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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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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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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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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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其他-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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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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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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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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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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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点点母婴生活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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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点点母婴生活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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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RGG90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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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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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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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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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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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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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其他-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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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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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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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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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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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寿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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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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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TX6E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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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长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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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1〕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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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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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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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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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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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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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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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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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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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紫琪商店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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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紫琪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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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UE28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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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清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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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1〕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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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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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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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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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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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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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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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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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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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腊梅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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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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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82560012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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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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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1〕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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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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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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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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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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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5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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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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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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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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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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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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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白地镇大丽宝贝驿站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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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白地镇大丽宝贝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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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RXN622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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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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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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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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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者药品混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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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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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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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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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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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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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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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白地镇青年旅社未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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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白地镇青年旅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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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RKUA42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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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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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1〕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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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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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录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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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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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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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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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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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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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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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柯氏大药房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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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柯氏大药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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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TEAQ2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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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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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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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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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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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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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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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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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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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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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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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镇新农庄饭店
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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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镇新农庄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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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XBRDX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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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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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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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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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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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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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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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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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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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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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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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酒香饭店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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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酒香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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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U3TY9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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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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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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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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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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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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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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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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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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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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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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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镇蓝盾家农家乐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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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蔡家桥镇蓝盾家农家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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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RMQ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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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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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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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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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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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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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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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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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9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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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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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镇文华饭店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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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镇文华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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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XY3P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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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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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202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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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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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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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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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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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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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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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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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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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澜溪山庄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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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澜溪山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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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T9ECD7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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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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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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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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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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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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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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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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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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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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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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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吕进军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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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吕进军蔬菜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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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XADH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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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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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1〕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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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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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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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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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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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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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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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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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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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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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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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阿毛水产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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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阿毛水产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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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TRF9Y0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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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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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字〔202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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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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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应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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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37】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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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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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元整;
2、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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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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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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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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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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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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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白地镇莉莉商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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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白地镇莉莉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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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TL6R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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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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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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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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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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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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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
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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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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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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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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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镇慢村客栈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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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镇慢村客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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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N9YU7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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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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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罚〔2021〕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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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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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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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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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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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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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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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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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聚友饭店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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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三溪聚友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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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41825MA2QTXM88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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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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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市监处罚〔2021〕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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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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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食品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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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警告
|
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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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30
|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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