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799J/202112-0010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索引号: | 11341730003260799J/202112-00101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发布机构: | 旌德县兴隆镇政府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名称: | 旌德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 |
文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1-12-31 |
发布日期: | 2021-12-31 |
旌德县县直单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政务服务事项目录(2021)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证明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开具单位 | 备注 |
1、县发改委 | |||||
1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内资项目) |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声明 | 《安徽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 项目单位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目录确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在报请审批时,由项目单位出具能耗测算说明,能耗承诺等,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 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七条。 | 项目单位 | |
2、县公安局 | |||||
1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 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及其他证明房屋产权材料) | 《安徽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2 | 出生登记随母入户 | 非婚生育说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申请人 | |
3 | 出生登记随父入户 | 非婚生育说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申请人 | |
4 | 子女投靠父母(国有土地)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户籍管理部门 | 户口本上或人口系统内能体现的无需出具证明 |
5 | 父母投靠子女(国有土地)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户籍管理部门 | 户口本上或人口系统内能体现的无需出具证明 |
6 | 父母均为军人,未成年子女投靠(外)祖父母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户籍管理部门 | 户口本上或人口系统内能体现的无需出具证明 |
7 | 取得房屋所有权入户(国有土地)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户籍管理部门 | 户口本上或人口系统内能体现的无需出具证明 |
8 | 租赁房屋入户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户籍管理部门 | 户口本上或人口系统内能体现的无需出具证明 |
9 | 工作调动迁移 | 亲属关系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户籍管理部门 | 户口本上或人口系统内能体现的无需出具证明 |
10 | 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 未婚证明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 民政部门 | 无需出具证明,个人承诺 |
3、县民政局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 场所使用权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
3 | 社会团体变更住所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
4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 场所使用权证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十一条。 | 住所所有方或承租方 | |
4、县财政局 | |||||
1 |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财政部第98号令《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 | 申请人 | |
2 | 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申请人 | |||
3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申请人 | |||
4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 申请人 | |||
5、县人社局 | |||||
1 |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补办、换发(评审类) | 遗失声明 |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第三条。 | 报社媒体 | |
2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设立、分立、合并、 变更及终止审批 |
学校资产来源、资产明细、资金数额及资产有效证明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资产评估机构 | |
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 个人提供 | ||||
3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从业人员相应能力 情况说明 |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第700号令);2.人社部《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60号)。 | 人社部门或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 |
4 | 供养亲属抚恤金申领(工伤保险服务) | 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 3.《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条。 |
所在社居委或村委会 | 无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社会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替代 |
5 | 在校学生提供学校就读证明 | 所在学校 | |||
6 | 与工亡职工关系证明 | 公安部门 | |||
7 | 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 民政部门 | |||
8 | 企业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参保人员死亡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2.《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 3.《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十六条。 |
公安部门 | 无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社会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替代 |
9 | 参保人员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
10 | 遗属待遇申领(养老保险服务) | 职工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 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5.《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或 民政部门 |
无相关证明材料,可以社会保险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替代 |
11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 | 户籍关系转移证明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 | 公安部门 | 无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替代 |
12 |
遗属待遇申领 |
参保人死亡证明或 火化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七条;4.《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三十二条。 |
公安部门或 民政部门 |
无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替代 |
13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注销登记 |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
1.《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2.《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第三十八条。 | 医院 | 无相关证明材料,可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替代 |
火化证明 | 民政部门 | ||||
户籍注销证明 | 公安部门 | ||||
宣告死亡证明 | 人民法院 | ||||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 |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 | 死亡证明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材料等。 |
|
2 | 亲属关系证明表 |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4条; 2.《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8.6条。 |
1.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 2.公安机关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3.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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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 | 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住建部门 | |
2 | 商品房网签备案 | 身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 申请人 | |
3 | 燃气经营及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企业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 |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申请人 | |
4 | 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 企业办公场所证明 |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 住建部门 | |
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 银行 |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 | 企业财务报告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审计事务所 | |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证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人社部门 |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住建部门 | |||
7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延续) | 企业财务报告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审计事务所 | |
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或社保缴纳凭证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人社部门 | |||
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 住建部门 | |||
8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含新设立)初审 | 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 |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 住建部门 | |
9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申请初审 | 无违反《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禁止行为的证明 | 《资产评估法》第十六条。 | 住建部门 | |
8、县交运局 | |||||
1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车辆营运许可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许可(含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许可,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 无交通肇事犯罪记录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2 | 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3 | 无吸毒记录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4 | 无饮酒后驾驶记录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5 |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6 | 无暴力犯罪记录 |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 公安部门 | ||
7 | 投资人、负责人、经办人资信证明 | 1.《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银行 | ||
8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等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 | 产权单位或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9 | 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 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部门 | ||
9、县卫健委 | |||||
1 | 护士首次注册 | 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 实习单位 | 自行报送,可以保留 |
2 | 医师变更执业范围 | 医疗机构培训合格证明或更高一级学历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通过国家医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及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新增,参照市卫健委,建议纳入 |
3 | 医师重新注册 | 安徽省省内二甲或者二甲以上医疗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近6个月2寸白底免冠正面半身照片;(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四)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医疗机构出具 | 自行报送,可以保留 |
4 |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 关系证明(结婚证、关系证明书、户籍事项证明等其中一样即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 | 申请人 | 新增,参照市卫健委,建议纳入 |
5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 独生子女死亡证明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新增,参照市卫健委,建议纳入 |
10、县应急局 |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延期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
2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申请单位 | ||
3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经营方式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
4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申请单位 | ||
5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许可范围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质监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 |
6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申请单位 | ||
7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颁发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申请单位 | |
8 |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需提交此项材料)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第九条。 | 县(区)安监部门出具,申请人 | ||
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委托审查) |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申请单位 | |
10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人社部门 | ||
11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委托审查) |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申请单位 | |
12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人社部门 | ||
13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尾矿库委托审查) |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申请单位 | |
14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人社部门 | ||
15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尾矿库委托审查) |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申请单位 | |
16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人社部门 | ||
17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领取(砖瓦用粘土、地下水开采企业委托审查) |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申请单位 | |
18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人社部门 | ||
19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砖瓦用粘土、地下水开采企业委托审查) | 提取安全费用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申请单位 | |
20 | 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0号)第八条。 | 人社部门 | ||
11、县市场监管局 | |||||
1 |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 资金数额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 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 | |
2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3 |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4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5 |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6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7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3.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13】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8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9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登记 |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五条;2.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15】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0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1 |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2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3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经营场所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八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4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5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6 | 合伙企业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2.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22】合伙企业变更(备案)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7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2.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2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8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9 | 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变更登记 | 住所使用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2.市场监管总局《材料规范》。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20 |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21 |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2.《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不动产登记部门 | |
12、县城管局 | |||||
1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重大工程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项目备案文件 |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 | 城管执法局 | |
2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拆除、迁移的,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3.《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2011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 城管执法局 | |
13、县消防大队 | |||||
1 | 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及培训照片、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 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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