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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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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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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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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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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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营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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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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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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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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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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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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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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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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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政务服务中心交运局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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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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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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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5、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6、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7、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8、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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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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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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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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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3、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5、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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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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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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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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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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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671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12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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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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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60号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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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60号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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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60号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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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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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3-860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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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3-860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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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63-860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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