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安徽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管字〔2012〕131号)、《关于推进全省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通知》(社联函〔2013〕14号)
(二)申请条件
1、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2、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3、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2、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基本合格;
3、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4、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报材料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分为网上申请和提交书面材料两个步骤:
(一)网上申请
自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30日内,完成成立登记材料的准备工作,登陆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www.ahnpo.gov.cn)“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成立登记材料。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全省性社会团体自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之日起15日内,备齐成立登记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登陆安徽社会组织信息网(www.ahnpo.gov.cn)“网上办事大厅”,提交成立登记材料。
1、网上提交的材料包括:
(1)上传成立登记申请书、填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电子版。申请书内容通常包括:筹备期间的活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等。
(2)填写《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上传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电子版。
(3)填写《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的电子版,并上传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该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社会团体的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筹备成立指南所述的社会团体负责人的条件和要求。
(4)上传《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名册》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名册》电子版。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社会团体单位会员。理事一般不超过会员数的1/3,常务理事一般不超过理事数的1/3。学术性、专业性社会团体吸纳企业会员不得超过1/3。
单位会员应注明名称、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企业会员还应注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产值或营业额和纳税额等;个人会员应注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务或职称及联系电话等。
(5)上传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职批文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根据《安徽省关于从严控制和规范管理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兼任社会组织领导职务的暂行规定》(皖组字〔2013〕18号),确因工作需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负责人职务的,均须按规定提供审批文件。
(6)上传验资报告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
(7)填写《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和《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电子版、上传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借(调)用文书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
(8)上传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的照片或电子扫描件。政治法律类、宗教类全省性社会团成立登记,须提交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网上审核。省民间组织管理局自接到网上成立登记材料已提交的报告后,依据工作规则及时进行网上审核、修改,审核通过后录入法人数据库,建立该社会团体电子档案,并告知申请人。对材料提交不齐全或违反相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修改;对7日内不进行补正、修改的,将退回其成立登记材料。
(二)提交书面材料
网上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及时向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提交一式三份纸质材料(除明确可提供复印件外,其他材料至少须提交一份原件),纸质材料应与网上审核通过的电子版材料内容相同,发现擅自改动的,将不予受理或不予登记。
1、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1)成立登记申请书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申请书应加盖筹备组印章并由筹备组负责人签字。
(2)《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3)《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和《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
(4)《社会团体单位会员名册》和《社会团体个人会员名册》。
(5)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职批文。
(6)验资报告。
(7)《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备案表》和专职工作人员聘用或借(调)用文书复印件。
(8)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2、审批公告。经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核纸质材料与网上审核通过的电子版材料内容无误后,按工作规则报批,于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向申请人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对不予登记的,由民间组织管理局书面通知该社会团体筹备组。民间组织管理局对准予登记的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告。
3、建立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留存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原件建立档案;由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返还两份纸质申请材料给申请人,一份由其送达行业主管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档案,一份用于该社会团体建立档案。
社会团体领取证书后,应当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账户,并及时将相关凭证复印件报送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备案。由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送达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归档。
办结后,在政务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开具刻制社会团体印章介绍信,刻制社会团体印章并留存印模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