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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7300032602115/202106-00068 组配分类: 社会团体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政策解读】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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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配分类: 社会团体
发布机构: 旌德县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救灾
名称: 【政策解读】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6-07
发布日期: 2021-06-07
【政策解读】军队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07 17:04 来源:旌德县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军队在职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参加的社会团体与本人业务工作有直接联系,且参加该社会团体对部队建设有益。(二)专业技术人员(含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行政干部、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岗位文职人员,下同)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3个。非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团(处)级以上职务或者高级技师技能等级,参加社会团体数量不超过1个。(三)军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军级以上单位机关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四)师级以下作战部队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军分区(警备区)及所属单位的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参加社会团体。(五)军队核心涉密人员一般不得参加社会团体,因工作特殊需要参加的,应当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并经所在大单位、军委机关部门负责保密工作和保卫工作的业务部门审查同意。(六)同一旅(团)级单位、同一不定等级的科室等单位,参加同一业务领域的同一社会团体的在职人员数量,应当不超过本单位相应专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社会团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年龄不超过70周岁。(二)本人原工作业务、特长与该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有直接联系。其中以特长理由申请参加社会团体的,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资格证书或者获奖证书。(三)离退休时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2个;离退休时为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参加数量不超过1个。

    军队人员同时参加同一性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省级社会团体,如分别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独立登记的,则属于参加2个社会团体;如省级社会团体是全国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则属于参加1个全国性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