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首页 > 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权力运行> 行政权力运行结果> 行政处罚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109-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九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03
索引号: 11341730092151091B/202109-00048
组配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名称: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九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件)
文号:
生成日期: 2021-09-03
发布日期: 2021-09-03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九月第一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4件)
发布时间:2021-09-03 17:22 来源: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序号 处罚名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1 宣城旌德县云乐乡加油点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宣城市旌德县云乐乡加油点 92341825MA2NA7YH06 杨长勇 市监处罚〔20211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你加油点违法所得1016.09元;
2.处以罚款12098.9元。
1.20989 0.010161 2021-8-27
2 旌德县孙村镇丽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旌德县孙村镇丽娟商店 92341825MA2QQEEDX5 汪丽娟 (旌)市监处罚〔2021〕11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涉案1袋“王守义十三香麻辣鲜调味料”(净含量:102克,生产日期2019年10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1瓶蒸鱼剁辣椒(净含量:200克,生产日期2019.03.14保质期12个月)和2盒“霸王中药精华乌黑柔顺洗发露”(净含量:200ml,生产批号:BW0313B721  ,限期使用日期:2012/03/13);
2、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0.4 0.00375 2021-8-30
3 旌德县孙村镇刘传水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旌德县孙村镇刘传水商店 92341825MA2QT0QAX5 刘传水 (旌)市监处罚〔2021〕11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5瓶“椰汁乳酸风味饮品”(净含量:338ml,生产日期:2020年7月12日,保质期:12个月);
2、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0.3 0.0025 2021-8-30
4 旌德县小方冷冻生鲜店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旌德县小方冷冻生鲜店 92341825MA2U3B4Y8C 方国英 旌市监罚字〔2021〕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罚款 罚款人民币23500元整。 2.35 2021-8-30